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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关于渎职罪主体的相关司法解释(多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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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施行日期:2014/5/7 整理者:窦振东 上传时间:2014/5/8 10:02:50 阅读:61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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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渎职罪主体的相关司法解释
对《关于中国证监会主体认定的请示》的答复函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体院京检字(2000)41号《关于中国证监会主体认定的请示》收悉,经我院发函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查询核定,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已作出正式复函,答复如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是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统一管理证券期货市场,按规定对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实行垂直领导,所以,它是具有行政职责的事业单位。据此,北京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干都应视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请你门按中编办答复意见办。 此复。 附件: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性质问题的复函》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000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 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性质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检紧院: 《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否属于国家机关的函》〔高检发法字(2000)5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办发(1998)1号文件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是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统一管理证券期货市场,按规定对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实行垂直领导,所以,它是具有行政职责的事业单位。据此,北京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干部应视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二000年四月十四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镇财政所所长是否适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批复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你院沪检发(2000)30号文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于属行政执法事业单位的镇财政所中按国家机关在编干部管理的工作人员,在履行政府行政公务活动中,滥用职权或玩忽职手构成犯罪的,应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000年五日四日
关于属工人编制的乡(镇)工商所所长能否依照刑法第397杂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赣检研发(2000〕 3号《关于乡(镇)工商所所长(工人编制〕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规定,经人事部门任命,但为工人编制的乡(镇)工商所所长,依法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时,属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如果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可适用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000年十月三十一日
对《关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体认定的请示》的答复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体认定的请示》(京检字法〔2000)l号)收悉。经我院函请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核定,中编办答复如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是全国商业保险的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法对全国保险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派出机构实行垂直领导。所以,对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可参照对国家机关的办法进行管理”据此,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干部应视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此复 附件: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性质的复函》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000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 关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性质的复函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否属于国家机关的咨询函》(高检发法字(2000)13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办发(1999)21号文件的规定,中国保险监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是全国商业保险的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法对全国保险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派出机构实行垂直领导。所以,对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可参照对国家机关的办法进行管理。 二000年九月五日
关于合同制民警能否成为玩忽职守罪主体问题的批复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辽检发诉字(1999)76号《关于犯罪嫌疑人李海玩忽职守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规定合同制民警在依法执行公务期间,属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对合同制民警在依法执行公务活动中的玩忽职守行为,符合刑法第397条规定的玩忽职守罪构成条件的,依法对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000年十日九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从业人员犯罪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 自2000年5月12日起施行)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9)376号《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从业人员犯罪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农村合作基金会从业人员,除具有金融机构现职工作人员身份的以外,不属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被公安机关正式录用的人员狱医能否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主体问题的批复 (自2000年9月22日起施行)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吉高法(1999)158号《关于未被正式录用的司法工作人员受委托执行职务的是否符合犯罪主体要件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于未被公安机关正式录用,受委托履行监管职责的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人员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四百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不负监管职责的狱医,不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民脱逃罪的主体。但是受委派承担了监管职责的狱医,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人员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四百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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