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2007年关于林业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森林资源遭受破坏立案标准的司法解释  

 

发布部门:  施行日期:2008/6/19    整理者:窦振东    上传时间:2014/5/8 10:05:06  阅读:2391

         最高检2007年关于林业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森林资源遭受破坏立案标准的司法解释      
    2007年5月14日,高检院以高检发释(2007)1号文对福建省检察院的请示作出批复: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第407条的规定,以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追究刑事责任;以其他方式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立案标准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一部分渎职犯罪案件第18条第3款的规定执行。

    说明:(根据最高法和最高检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实施后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
 


   本法涉及的罪名:滥用职权罪(第397条第1款) 玩忽职守罪(第397条第1款)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第40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