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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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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施行日期:2014/5/30 整理者:吴永平 上传时间:2014/8/12 10:33:36 阅读:8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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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为依法惩治抢夺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5号)的有关规定,根据我省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现就我省办理抢夺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规定如下: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起点是人民币二千元;“数额巨大”的起点是人民币四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是人民币三十万元。 本规定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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