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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涉及的罪名: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第341条第1款)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第341条第1款)
放火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非法经营罪(第225条)
决水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爆炸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投放危险物质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第280条第1款)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第341条第1款)
非法狩猎罪(第341条第2款)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第280条第1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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