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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区)关于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执行数额具体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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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施行日期:2013/12/4 整理者:窦振东 上传时间:2015/2/15 11:07:05 阅读:8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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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各级人民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试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结合宁夏经济发展状况,现对我区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数额较大”标准规定如下: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以上的。 以上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13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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