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关于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
发布部门: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 施行日期:2013/5/28 整理者:窦振东 上传时间:2015/2/28 15:18:47 阅读:1042
现确定本省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的“数额较大”标准如下: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的。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0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本法涉及的罪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第276条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