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李明华非法经营一案的批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施行日期:2011/5/6    整理者:窦振东 赵智慧    上传时间:2015/3/4 15:47:50  阅读:2891

    整理者:赵智慧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0)苏刑二他字第0065号《关于被告人李明华非法经营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被告人李明华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多次实施批发业务,而且从非指定烟草专卖部门进货的行为,属于超范围和地域经营的情形,不宜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理,应由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此复。 


   本法涉及的罪名:非法经营罪(第22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