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关于毒品犯罪案件量刑数量标准的参考意见  

 

发布部门: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  施行日期:2008/1/2    整理者:窦振东    上传时间:2015/3/19 15:43:10  阅读:1736

   (有变化,如换算方法等,使用时注意!!!)
   为了依法惩治毒品犯罪活动,准确适用法律,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
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毒品犯罪的实际情况,现
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和
“摇头丸”等毒品犯罪案件量刑数量标准提出如下参考意见:
    一、走私、贩卖、制造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省
走私、贩卖、制造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犯罪,判处死刑的毒品
数量标准掌握在300克以上为宜。根.据这一标准,审理此类毒品
犯罪案件,可以参考以下标准量刑:
    1、走私、贩卖、制造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50克以上不
满300克,不具有法定从重、从轻情节或者其他情节的,处无期
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2、走私、贩卖、制造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不满
1 50克,不具有法定从重、从轻情节或者其他情节的,处十五年
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走私、贩卖、制造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25克以上不满
50克,不具有法定从重、从轻情节或者其他情节的,处十年以
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走私、贩卖、制造海洛因或者甲基笨丙胺10克以上不满
25克,不具有法定从重、从,轻情节或者其他情节的,处七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走私、贩卖、制造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7克,不
具有法定从重、从轻情节或者其他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7克以上不满10克,不具有法定从
重、从轻情节或者其他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二、运输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
    鉴于运输毒品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的主观恶性有所不同,
判处死刑的数量标准应有所区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会议精
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省目前对于运输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
胺犯罪,判处死刑的数量标准掌握在600克以上为宜。根据这一
标准,审理此类毒品犯罪案件,可以参考以下标准量刑:
    6、运输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300克以上不满600克,不
具有法定从重、从轻情节或者其他情节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
收财产。
    7、运输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不满300克,不
具有法定从重、从轻情节或者其他情节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
并处没收财产。
    8、运输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25克以上不满50克,不具
有法定从重、从轻情节或者其他情节的,处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9、运输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25克,不具有
法定从重、从轻情节或者其他情节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并处罚金。
    10、运输海洛因或者甲苯丙胺不满7克,不具有法定从重、
从轻情节或者其他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罚金;7克以上不满10克,不具有法定从重、从轻情节或
者其他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走私、贩卖、制造含甲基苯丙胺的“摇头丸”
    “摇头丸”是一种混合类毒品,通常情况下“摇头丸”中毒
品含量相对较低、危害性相对较小,在处理上应当与一般的毒品
案件有所区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
情况,我省目前对于走私、贩卖、制造含甲基苯丙胺的“摇头丸”
犯罪,含量在25%以上的,视为刑法中规定的“甲基苯丙胺”,
按本意见第一条处理,含量在25%以下的判处死刑的数量标准掌
握在1 000克以上为宜。据此,对于走私、贩卖、制造甲基苯丙
胺含量在25%以下的“摇头丸”犯罪,可以参考以下标准量刑:
    1l、走私、贩卖、制造含甲基苯丙胺的“摇头丸”650克以
上不满1 000克,不具有法定从重、从,轻情节或者其他情节的,
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12,走私、贩卖、制造含甲基苯丙胺的“摇头丸”300克以
上不满650克,不具有法定从重、从轻情节或者其他情节的,处
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13、走私、贩卖、制造含甲基苯丙胺的“摇头丸”150克以
上不满300克,不具有法定从重、从轻情节或者其他情节的,处
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4、走私、贩卖、制造含甲基苯丙胺的“摇头丸”50克以
上不满150克,不具有法定从重、从轻情节或者其他情节的,处
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佥。
    5、走私、贩卖、制造含甲基苯丙胺的“摇头丸”不满lO
克,不具有法定从重、从轻情节或者其他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10克以上不满50克,不具
有法定从重、从轻情节或者其他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运输含甲基苯丙胺的“摇头丸”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省
目前对于运输含甲基苯丙胺的“摇头丸”犯罪,含量在25%以上
的,视为刑法中规定的“甲基苯丙胺”,按本意见第二条处理,
含量在25%以下的判处死刑的数量标准掌握在1500克以上为
宜。据此,对于运输甲基苯丙胺含量在25%以下的“摇头丸”犯
罪,可以参考以下标准量刑:
    16、运输含甲基苯丙胺的“摇头丸”1000克以上不满1500
克,不具有法定从重、从轻情节或者其他情节的,处无期徙刑,
并处没收财产。
    17、运输含甲基苯丙胺的“摇头丸”300克以上不满1000克,
不具有法定从重、从轻情节或者其他情节的,处十五年有期
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18、运输含甲基苯丙胺的“摇头丸”200克以上不满300克,
不具有法定从重、从轻情节或者其他情节的,处十年以上十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9、运输含甲基苯丙胺的“摇头丸”100克以上不满200克,
不具有法定从重、从轻情节或者其他情节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
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运输含甲基苯丙胺的“摇头丸”不满10克,不具有法
定从重、从轻情节或者其他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者管制,并处罚金;10克以上不满100克,不具有法定从重、
从轻情节或者其他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五、非法持有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
    2 1、非法持有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350克以上,不具有法
定从重、从轻情节或者其他情节的,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22、非法持有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250克以上不满350克,
不具有法定从重、从轻情节或者其他情节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23、非法持有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25克以上不满250
克,不具有法定从重、从轻情节或者其他情节的,处十年以上十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佥。    
    24、非法持有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不满125克,
不具有法定从重、从轻情节或者其他情节的,处七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5、非法持有海洛因或者甲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不
具有法定从重、从轻情节或者其他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并处罚金。
    六、非法持有含甲基苯丙胺的“摇头丸”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省
目前对于非法持有含甲基苯丙胺的“摇头丸”犯罪,含量在25%
以上的,视为刑法中规定的“甲基苯丙胺”,按本意见第五条处
理,含量在25%以下的可以参考以下标准量刑:
    26、非法持有含甲基苯丙胺的“摇头丸”1500克以上,不
具有法定从重、从轻情节或者其他情节的,处无期徒刑,并处罚
金。
    27、非法持有含甲基苯丙胺的“摇头丸”1000克以上不满
1 500克,  不具有法定从重、从轻情节或者其他情节的,处十五
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8、非法持有含甲基苯丙胺的“摇头丸”500克以上不满1000
克,不具有法定从重、从轻情节或者其他情节的,处十年以上十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9、非法持有含甲基苯丙胺的“摇头丸”250克以上不满500克,
不具有法定从重、从轻情节或者其他情节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0、非法持有含甲基苯丙胺的“摇头丸”10克以上不满50
克,不具有法定从重、从轻情节或者其他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50克以上不满250克,不
具有法定从重、从轻情节或者其他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七、其他
    31、同一案件中涉及多种毒品的,可以海洛因作为基准,将
其他毒品数量换算成海洛因数量后,参考本意见判处刑罚。
    32、数量标准是对毒品犯罪进行量刑时的基本标准,不是唯
一标准,司法实践中不能唯数量量刑。具体确定刑罚时,还必须
综合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犯罪情节、危害后果以及其他法定、
酌定从重、从轻情节等多种因素,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各地
可以根据毒品犯罪的地区差异、类型差异、个体差异情况,在本
意见规定的数量标准基础上,有所调整,但调整幅度不宜过大。
    33、对于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等含量较低的毒品,适用死
刑时应当严格掌握,除具有特殊情节,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34、本意见与现行法律、司法解释相冲突的,按照法律、司
法解释的规定执行。今后法律、司法解释作出新规定的,按熙新
规定执行。


   本法涉及的罪名: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347条) 非法持有毒品罪(第348条)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第349条第1款,第2款)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第349条第1款) 走私制毒物品罪(第350条第1款)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第350条第1款)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第351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第352条)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第353条第1款) 强迫他人吸毒罪(第353条第2款) 容留他人吸毒罪(第354条)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第35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