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2013-4-8已废止)  

 

发布部门:  施行日期:2001/10/26    整理者:     上传时间:2009/3/14 15:40:50  阅读:34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已废止) 
    为依法惩处挪用公款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个人将公款借给其他自然人或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等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第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谋取个人利益,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第三条 本解释施行后,我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的有关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注:本解释自2001年10月26日起施行)
 


   本法涉及的罪名:挪用公款罪(第38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