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退休后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施行日期:2000/7/21    整理者:     上传时间:2009/3/14 15:48:33  阅读:1632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释[2000]21号    
【发布日期】2000.07.13 
【实施日期】2000.07.21 
【效力状况】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退休后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苏高法〔1999〕65号《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在职时为他人谋利,离退休后收受财物是否构成受贿罪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退休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此复


   本法涉及的罪名:受贿罪(第385条)行贿罪(第38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