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安 部)严重超员、严重超速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立案标准(试行)(内部掌握) 

 

发布部门:公 安 部  施行日期:2015/11/20    整理者:窦振东    上传时间:2019/2/10 10:29:47  阅读:5905

                               公安部
               关于印发《严重超员、严重超速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立案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刑法修正案(九)》对危险驾驶罪作出了补充规定,为依法严惩严重超员、严重超速违法犯罪行为,预防由此导致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严格执行好《刑法修正案(九)》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补充规定,依法办理危险驾驶犯罪案件,是公安机关的重要职责。由于法律规定比较原则,新增犯罪行为的具体情形十分复杂,各地公检法在办理具体案件中对新增危险驾驶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可能会产生不同的认识,为此,公安部已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起草制定办理危险驾驶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并将在进一步深入调研总结执法和司法实践经验后适时下发。在“指导意见”下发前,为指导各地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严重超员、严重超速犯罪行为,防止执法尺度不一、宽严失度,确保法律有效实施,公安部在认真总结《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来各地查处严重超员、严重超速违法行为的执法实践,剖析相关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原因和教训,并广泛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基础上,制定了《严重超员、严重超速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立案标准(试行)》,现传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各地要组织全体交通民警特别是办案人员认真学习、深入理解《刑法修正案(九)》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补充规定和试行的立案标准,认真贯彻执行法律规定,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在办理危险驾驶案件中,要严格执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依法行使职权,规范办案程序,确保办案质量。对办案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要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积极沟通、充分协商、形成共识,确保办案工作顺利进行。
    本标准试行期间,只供公安机关内部参考掌握,不对外宣传和在法律文书中引用。各地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 安 部
                                                  2015年11月20日
 
              严重超员、严重超速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立案标准(试行)
 
    第一条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包车客运,有下列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情形之一的,可以立案侦查:
(一)驾驶大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50%以上或者超过额定乘员15人以上的
(二)驾驶中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80%以上或者超过额定乘员10人以上的;
(三)驾驶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100%以上或者超过额定乘员7人以上的。
    第二条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包车客运,有下列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情形之一的,可以立案侦查:
(一)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且行驶时速达到90公里以上;  
(二)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0%以上,且行驶时速达到60公里以上的;  
(三)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或者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者掉头、转弯、下陡坡,以及遇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且行驶时速达到30公里以上的;  
(四)通过傍山险路、连续下坡、连续急弯等事故易发路段,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且行驶时速达到30公里以上的。  
    第三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强迫、指使机动车驾驶人实施本标准第一条、第二条所列行为或者有其他负有直接责任情形的,可以立案侦查。


   本法涉及的罪名:危险驾驶罪(第133条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