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关于全面履行检察职能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施行日期:2016/9/29    整理者:窦振东    上传时间:2019/3/25 9:40:06  阅读:19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现将《关于全面履行检察职能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6年9月29日 


          关于全面履行检察职能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

  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人民健康,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从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战略高度,深刻阐述了建设健康中国的大政方针、总体要求、目标任务,为党和国家卫生与健康事业长远发展指明了方向,提供了基本遵循。全国各级检察机关要深入学习贯彻这次大会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深刻认识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重大意义,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人民健康放在突出位置,立足检察职能,全面加强检察工作,努力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一、充分认识健康中国建设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检察机关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1.深刻认识健康中国建设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各级检察机关要深刻认识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是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着眼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重要举措和重大战略任务,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找准检察机关服务、保障和促进健康中国建设的工作定位和切入点,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把党中央关于卫生与健康事业的各项部署要求落实到检察工作中。

  2.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健康中国建设。各级检察机关要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理念,围绕服务中心和大局,积极应对健康中国建设对检察工作带来的新机遇和新挑战,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对健康中国建设的新期待、新要求,综合发挥惩治、预防、监督、教育、保护等检察职能,依法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障卫生与健康事业发展环境,促进健康中国建设顺利进行。

  二、依法惩治食品药品领域犯罪,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3.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深入贯彻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依法惩治制售含有严重超标致病性微生物、农药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的食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超范围、超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农药兽药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犯罪;依法惩治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种植、养殖食用农产品,在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依法惩治制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制售国家禁用的非食品原料、农药兽药以及私屠滥宰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非法经营的犯罪。重点打击、从严惩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比较集中的“黑作坊”“黑工厂”“黑市场”“黑窝点”,长期以来高发多发的涉及“地沟油”“瘦肉精”“病死猪”“毒奶粉”等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以及走私冷冻肉品、利用互联网实施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强化对食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各个环节犯罪的打击力度,着力切断犯罪利益链条,始终保持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高压严打态势。

  4.依法惩治危害药品安全犯罪,促进解决医药领域乱象。依法惩治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等犯罪。重点打击、从严惩处具有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属于疫苗、血液制品、急救药品、注射剂药品,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制售假药劣药,以及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明知是假药劣药而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等恶劣情节的危害药品安全犯罪。严肃查处药物临床试验数据造假涉及的相关犯罪。严肃查办药品流通领域的商业贿赂、虚开发票、洗钱、非法经营等经济犯罪。办案中要严格落实罪刑法定原则,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的行为,以及病患者实施的不以营利为目的带有自救、互助性质的制售药品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认定罪与非罪争议较大的案件,及时向上级检察机关请示报告。

  5.依法惩治损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其他犯罪,确保人民群众生活安全、放心。依法惩治打着健康健身招牌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犯罪,以及相关的诈骗、虚假广告、非法集资、组织传销等犯罪。加强对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流动人口、低收入人群等重点人群生命健康安全的司法保护力度。继续加大对毒品犯罪特别是走私、制造毒品、大宗贩卖毒品等源头性毒品犯罪,以及职业毒犯、累犯、毒品再犯等人身危险性大的毒品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从严打击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以及组织利用未成年人、孕妇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的犯罪,教育群众特别是青少年远离毒品。

  三、依法惩治破坏生态环境等犯罪,打造绿色安全健康环境

  6.依法惩治破坏环境资源和危害生态安全的犯罪,守护好绿水青山。依法惩治偷排偷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排放严重超标污染物、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无证为他人处置危险废物、故意提供虚假环境影响评价意见等环境污染犯罪;妨害国境卫生检疫、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等危害生态安全犯罪。从严惩处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沙漠、滩涂、盐碱地、沼泽地等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犯罪;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突发环境事件期间、限期整改期间恶意排放超标污染物的犯罪;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干扰环境监测设施,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犯罪;非法采矿采砂破坏航道交通、影响河势稳定、危害防洪安全的犯罪,以及具有阻挠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擅自闲置拆除污染防治设施、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危害公共安全等恶劣情形的犯罪。办案中应当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根据案件情况可以要求行为人修复环境、赔偿损失,降低环境污染的损害程度。行为人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消除污染,积极赔偿,防止损失扩大的,依法从宽处理。

  7.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等犯罪,努力减少公共安全事件对人民生命健康的威胁。依法惩治重大责任事故、强令违章冒险作业、重大劳动安全事故,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等危害生产安全犯罪。从严惩处具有故意阻挠开展事故抢救、遗弃事故受害人等恶劣情节的犯罪,切实保障职工生命健康。依法惩治追逐竞驶、醉酒驾车、超员超速、交通肇事等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犯罪,着力构筑公共安全的司法保护屏障。

  四、加大对涉医犯罪的打击力度,保障正常医疗秩序和医务人员人身安全

  8.依法惩治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犯罪,为创建“平安医院”提供司法保障。依法惩治聚众打砸、任意损毁占用医疗机构财物,在医疗机构起哄闹事,致使医疗无法进行的犯罪;依法惩治在医疗机构私设灵堂、违规停尸、摆放花圈、焚烧纸钱、悬挂横幅、封堵大门、阻塞交通,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犯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医疗机构危及公共安全的犯罪;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液、妨害传染病防治等严重扰乱医疗秩序的犯罪。重点打击、从严惩处在医疗机构进行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扰乱医疗秩序等犯罪行为的职业“医闹”,专门捏造、寻找、介入他人医患矛盾,故意扩大事态,挑动、教唆他人实施违法犯罪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从事非法行医、组织出卖人体器官、非法采供血液违法犯罪活动的游医、假医、“黑诊所”“血头”,以及具有幕后组织、网络策划、涉黑涉恶、内外勾结等恶劣情节的犯罪分子或者团伙。对上述重点打击对象,应当依法提出从严处理、不适用缓刑、适用禁止令等量刑建议。

  9.依法惩治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犯罪,维护医务人员的执业安全。加强与卫生计生委、公安等部门的协作配合,深入开展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坚决从严查处涉医突发案件,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护医务人员安全。正确区分医疗纠纷与医疗事故、医疗事故罪与非罪界限,依法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与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医疗服务环境。依法惩治故意伤害、杀害医务人员,公然侮辱或者捏造事实诽谤、诬告陷害医务人员,以及在医疗机构内殴打、追逐、拦截、辱骂、恐吓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犯罪。从严惩处无端猜疑、蓄意发泄,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的犯罪;以不特定的医务人员、就诊患者为侮辱、威胁、殴打、伤害、杀害对象,危害医疗场所公共安全的犯罪;利用互联网等媒体恶意炒作,侮辱、诽谤、诬告陷害医务人员,挑拨医患矛盾,引发涉医突发案件、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犯罪。

  五、积极发挥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职能,为健康中国建设营造风清气正的环境

  10.依法查办医疗、医保、医药和食品等重点领域的贪污贿赂犯罪。突出查办药品、医疗设备采购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工作人员索取、收受销售方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犯罪;残疾人公益事业、健康养老服务、健康扶贫工程、医疗保险特别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域的职务犯罪;贪污、挪用医疗救助补助资金、防疫资金等特定款物的犯罪;发生在贫困地区青少年营养餐或营养包行动中的贪污、挪用犯罪;医药卫生、食药安全、安全生产等领域,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寻求庇护,拉拢腐蚀围猎国家工作人员,大搞利益输送,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行贿犯罪。

  11.依法查办食品药品安全、环境资源保护、安全生产等领域的失职渎职犯罪。突出查办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和破坏环境资源等恶性事件背后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犯罪;医保管理和支付结算、医疗设备和医药产品招标、采购等领域审批、监管环节发生的失职渎职犯罪;以罚代刑,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和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不移交,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犯罪;徇私舞弊,伪造食品检验结果及动植物检疫结果,或者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检疫的不检验检疫以及延误出证、错误出证的犯罪;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等环节不作为、乱作为,环评和治理工作中失职渎职,以及突破生态保护红线、主体功能区定位、城镇开发边界,违反城乡土地利用、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规定的职务犯罪。积极参与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完善同步介入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和处理机制,严肃查办安全责任事故所涉职务犯罪,最大程度减少公共安全事件对人民群众生活和生命健康的不利影响。

  12.加强协作配合,切实做好相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要加强与食品药品、卫生、环境资源、安全生产、动植物检验检疫、公安等监管执法部门的工作联系和协作配合,加强案例剖析,认真排查相关领域职务犯罪风险点,通过检察建议督促相关单位纠正改进,努力将各类风险隐患消除在萌芽阶段。通过举办展览、讲座、开展预防咨询等形式,对相关监管执法部门和医疗、医保等行业工作人员进行法治宣传和警示教育,筑牢防范犯罪的思想防线,提高防腐拒变的能力。深入查摆食品药品安全、环境资源保护、安全生产监管等机制体制的漏洞和问题,从完善制度、严格管理、加强监督等方面,形成高质量的预防专题调查报告,促进行业监管部门细化职责分工、堵塞监管漏洞和解决监管空白、边界不清等问题。研究提出完善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环境保护法等实施的配套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建议,为建立科学完善的食品药品安全、环境治理体系建言献策。

  六、立足检察职能,促进健康中国法治环境建设

  13.加强批捕、起诉工作,确保依法、准确、及时、有效打击犯罪。对于严重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破坏环境资源、扰乱医疗场所秩序等破坏健康中国建设、损害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犯罪,要实行挂牌督办,及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要全面审查案件证据,在依法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对于符合逮捕、起诉条件的,依法从严从快批捕、起诉,体现打击力度,确保办案质量。

  14.强化刑事诉讼监督,促进公正司法。继续深化破坏环境资源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积极配合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对辖区内污染水域、排污企业、基本功能丧失的耕地、制售假药劣药的高发区域、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的作坊等进行拉网式排查,形成打击合力。依法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破坏环境资源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涉嫌犯罪的案件,营造依法严惩犯罪的执法氛围。会同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长效机制,推进执法司法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提升打击犯罪的能力和水平。加强侦查活动监督,促进解决侦查质量不高,收集证据不合法以及适用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款物不当等问题,保证查处犯罪的合法性、有效性。加强刑事审判监督,对于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畸重、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案件,依法提出抗诉。加强刑事执行监督,强化对刑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执行和强制医疗执行的监督,切实维护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5.依法办理环境、医疗、食品药品等领域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维护健康中国法治秩序。依法办理环境污染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正确行使调查核实权,准确把握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标准,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依法提出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依法办理医疗损害责任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准确理解和适用侵权责任法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专门规定,化解医患矛盾,促进医疗纠纷依法妥善解决;依法办理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产品责任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正确把握缺陷产品、因果关系等认定标准,促进司法统一规范。办理案件中,要积极借鉴医疗纠纷专业化管理解决机制,借助专业力量化解社会矛盾。充分发挥行政检察职能,加强对环境、卫生、食品药品领域行政违法行为的法律监督。

  16.积极稳妥开展民事行政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着力营造绿色安全的健康环境。要重点关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严重侵害的案件;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严重侵害的案件。要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切实发挥鉴定机构和专家辅助人的作用,查清违法行为、损害后果及其因果关系。要充分利用诉前程序,依法科学运用检察建议、支持起诉、公益诉讼等监督方式,促使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依法正确履行职责。要实现行政公益诉讼与民事公益诉讼的有效衔接,增强监督实效,使违法者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17.全面发挥检察职能,促进健康产业创新发展。依法惩治医药、医疗器械、医疗服务等健康产业领域的侵犯财产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加大对自主知识产权、关键核心技术和科研成果转化的保护力度。强化对涉及健康养老产业、健康旅游产业、智慧健康产业、健身休闲运动产业、健康食品产业领域相关案件的法律监督,维护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认真听取来自健康产业领域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努力为健康产业创新发展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

  七、加强组织领导,将健康中国建设的司法保障落到实处

  18.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检察机关要把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加强领导,强化措施,严格责任,狠抓落实。利用检察一体化工作机制的优势,统筹办案力量,排除干扰阻力,突出查办大案要案和窝案串案,打好整体战。侦查监督、公诉、民事行政检察等部门在行使职能中发现职务犯罪线索的,要及时向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移送,形成打击犯罪合力。积极参与健康中国建设相关领域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主动争取和依靠当地党委、人大、政府的领导、监督和支持,与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加强联系与协作配合,努力解决办案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创造良好的办案环境。

  19.加强业务指导。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检察机关对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实行挂牌督办,要加强对办案工作的统筹和指导,及时分析犯罪规律,总结办案经验,帮助下级检察机关解决办案中的困难和问题;地市级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办案龙头作用,带头查办大案要案,进一步加强对办案工作的组织指挥;基层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办案主体作用,进一步增强办理相关案件的能力和水平。下级检察机关对于办案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检察机关请示报告,必要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法律政策研究和案件指导工作。

  20.加强普法宣传。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认真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结合人民群众关注的典型案例,向社会公众释法说理,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充分利用检察机关宣传主阵地、“两微一端”、微电影、微视频等媒体平台,加强与主流媒体、重点商业媒体和自媒体的联系协作,广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健康中国建设的理念和方针政策,宣传检察机关服务和保障健康中国建设的重大举措和成果,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积极营造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法治环境和氛围。


   本法涉及的罪名:生产、销售假药罪(第141条)敲诈勒索罪(第274条) 生产、销售劣药罪(第142条)寻衅滋事罪(第293条)非法行医罪(第336条第1款)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第143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144条)污染环境罪(第33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