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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关于“人民检察院发出《通知立案书》时,应当将有关证明应该立案的材料移送公安机关”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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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施行日期:1998/5/12 整理者:窦振东 上传时间:2019/6/12 13:35:24 阅读:10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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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发出《通知立案书》时,应当将有关证明应该立案的材料移送公安机关”问题的批复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琼检发刑捕字〔1998〕1号《关于执行〈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人民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发出《通知立案书》时,应当将有关证明应该立案的材料同时移送公安机关。以上“有关证明应该立案的材料”主要是指被害人的控告材料,或者是检察机关在审查举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材料。人民检察院在立案监督中,不得进行侦查,但可以对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所依据的有关材料,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 1998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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