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关于非司法工作人员是否可以构成徇私枉法罪共犯问题的答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施行日期:2003/4/16    整理者:     上传时间:2009/3/14 16:44:28  阅读:2917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发文字号】[2003]高检研发第11号    
【发布日期】2003.04.16  
【实施日期】2003.04.16  
【效力状况】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关于非司法工作人员是否可以构成徇私枉法罪共犯问题的答复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你院《关于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否可以构成徇私枉法罪共犯问题的请示》(赣检发研字[2002]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非司法工作人员与司法工作人员勾结,共同实施徇私枉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以徇私枉法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本法涉及的罪名:徇私枉法罪(第399条第1款)第三节 共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