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关于刘文占减刑一案的答复(计算刑期)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施行日期:2007/8/11    整理者:窦振东    上传时间:2019/12/11 10:10:20  阅读:7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刘文占减刑一案的答复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9]冀刑执字第486号减刑裁定,没有法定程序、法定理由撤销。

  罪犯刘文占犯盗窃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之后,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之前犯有强奸罪、抢劫罪。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新的判决,对刘文占以强奸罪、抢劫罪分别定罪量刑,数罪并罚,决定对罪犯刘文占执行无期徒刑是正确的。
  现监狱报请为罪犯刘文占减刑,你院在计算刑期时,应将罪犯刘文占第一次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之后至漏罪判决之间已经执行的刑期予以扣除。


   本法涉及的罪名:第六节 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