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关于废止有关收容教育法律规定和制度的决定

 

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施行日期:2019/12/29    整理者:窦振东    上传时间:2019/12/30 14:09:51  阅读:133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有关收容教育法律规定和制度的决定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

一、废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四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据此实行的收容教育制度。

二、在收容教育制度废止前,依法作出的收容教育决定有效;收容教育制度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收容教育的人员,解除收容教育,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本决定自2019年12月29日起施行。


   本法涉及的罪名:组织卖淫罪(第358条第4款) 强迫卖淫罪(第358条第1款) 协助组织卖淫罪(第358条第3款)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第359条第1款) 引诱幼女卖淫罪(第359条第2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