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较大认定标准的规定

 

发布部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施行日期:2013/5/24    整理者:窦振东    上传时间:2020/1/19 9:29:46  阅读:648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较大认定标准的规定
                   渝高法发〔2013〕8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1月14日公布自2013年1月23日施行起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号)第三条的规定,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状况,经市高法院审判委员会2013年第46次会议讨论,确定了我市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六万元以上的。


   本法涉及的罪名:非法采矿罪(第343条第1款) 破坏性采矿罪(第343条第2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