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关于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发布部门: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公安厅  施行日期:2020/2/4    整理者:窦振东    上传时间:2020/2/6 22:08:31  阅读:317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公安厅

                关于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全力做好我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依法严厉打击妨害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违法犯罪活动,有效维护社会秩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在我省疫情防控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疫情防

控指挥部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法从重处罚

来自疫情发生地或者患有、疑似患有新

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人员拒绝接受检疫、隔离或治疗的,以及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密切接触而拒不接受医学观察的;

四、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故意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的

五、故意编造虛假的疫情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造谣滋事、起哄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利用疫情实施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行为的

七、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等扰乱市场秩序的

河北公安


八、盗窃、诈骗、哄抢、抢夺、破坏、侵占挪用涉疫情防控救援物资的;

九、生产、销售伪劣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药、劣药和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的

十、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十ー、违反疫情交通管理规定不听劝阻、强行通行,或者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或者在道路上采取挖掘、堆放泥石等行为阻碍交通的;

十二、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采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的;

十三、串联、煽动、组织非法游行、集会聚集闹事等扰乱疫情防控工作或者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公共场所正常秩序的

十四、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含新型冠状病毒的医疗废物或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

十五、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防控疫情等名义利用广告对推销的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的

十六、其他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

希望社会各界同心协力,共同维护好社会公共秩序,做好疫情防护工作。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线索。举报电话: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20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