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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关于对《审计署关于咨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问题的函》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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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施行日期:2001/10/17 整理者:窦振东 上传时间:2020/2/15 18:31:23 阅读:22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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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对《审计署关于咨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问题的函》的复函 法函[2001]66号
国家审计署: 你署审函[2001]75号《审计署关于咨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现提出以下意见供参考: 地方税务机关实施“高开低征”或者“开大征小”等违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不属于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造成国家税款重大损失的,对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刑法有关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 二○○一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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