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数额与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

 

发布部门: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  施行日期:2013/12/27    整理者:窦振东    上传时间:2020/6/15 17:03:05  阅读:1005

               津高法〔2013〕247号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数额与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审判区);市人民检察院第一、第二分院,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及所属各院,各区(县)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颁布施行,为正确执行司法解释规定,根据司法解释授权,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经研究确定,对我市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执行的具体数额与情节认定标准进行了调整,现将《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数额与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印发你们,请予执行,如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分别上报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高级法院(印章)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印章)
                2013年12月27日

             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数额与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

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六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本意见第一条规定标准的50%确定。
三、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80%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四、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联合会签并于2011年12月26日下发的《关于刑法分则部分条款犯罪数额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中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与情节认定标准的规定均不再执行。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3年12月31日印发



   本法涉及的罪名:敲诈勒索罪(第27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