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

 

发布部门: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人民检察院  施行日期:2013/6/25    整理者:窦振东    上传时间:2020/6/15 17:39:19  阅读:479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人民检察院
              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
                     (2013年6月25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太原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已于2013年4月4日起施行。依《解释》要求,结合我省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经共同研究,确定我省盗窃刑事案件具体执行的数额标准为:
一、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二千元为起点;
二、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万元为起点;
三、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四十万元为起点。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已经办结的案件不再变动;尚未办结的案件,侦查、起诉、审判机关可以相应作撤案、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或者相对应的刑事处罚处理。


   本法涉及的罪名:盗窃罪(第26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