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关于在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中进一步加强行刑衔接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公安厅  施行日期:2014/1/21    整理者:窦振东    上传时间:2020/7/3 15:28:47  阅读:1013

            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公安厅
            关于在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中进一步加强行刑衔接工作的通知
             鲁卫食安监督发〔2014〕1号
 
各市卫生局、公安局,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为落实《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鲁卫食安监督发〔2013〕1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卫生、公安部门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以下简称"两非")行刑衔接工作,根据原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在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暂行规定》(卫监督发〔2009〕29号)(以下简称《规定》)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工作制度
(一)设立办事机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要按照《规定》的要求,建立打非工作领导小组,指定内设机构,确定联络人,负责"两非"重大案件提前介入、涉嫌犯罪案件移送、联合办案等工作。打非领导小组及指定的内设机构、联络人请于 2月20 日前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原则上由卫生行政部门召集,每半年召开一次,如遇重大、紧急情况或者需要联合部署重要工作,可以随时召开。联席会议主要通报涉嫌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违法犯罪行为的信息,协调解决执法中遇到的疑难问题,会商打击措施,依法移送和接受涉嫌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违法犯罪案件。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重要事项及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报送。
二、规范案件移送程序
(一)移送案件范围和移送对象认定
根据《刑法》333-33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5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供血液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12号)以及《规定》,认定"两非"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对象。
(二)移送程序
1、卫生行政部门在行政执法检查时,发现案件现场情况复杂,对行政执法人员和相关当事人人身、财产存在较大威胁,或者违法证据可能灭失等情况的,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可以提前介入,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做好相关工作。发现房屋承租人存在非法行医行为的,应当书面通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依据《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依法对房屋出租人进行处理。
2、卫生行政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明显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派员到场,共同研究查处工作。卫生行政部门认为符合移送条件的,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非法行医造成的人身伤害由公安机关法医鉴定部门负责进行司法鉴定。
3、对已作出行政处罚的涉嫌犯罪案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4、卫生行政部门移送案件,原则上一案一送。拟移送的案件数量较多,或者案情复杂、案件性质难以把握时,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可召开案件协调会。对决定移送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
5、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卫生行政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3日内,依法对移送案件进行审查。公安机关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卫生行政部门;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卫生行政部门,退回案卷材料。对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办的"两非"案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6、卫生行政部门对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其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移送材料
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
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附件1):应逐项填写并附应送材料目录,加盖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公章。
2、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即原卫生部《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涉案物品移交清单(附件2)。案件查处过程中有收缴物品的,应制作详细清单并随物品一并移送。
4、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意见。非法行医造成受害者人身伤害的鉴定报告由司法鉴定机构作出。
5、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主要指对同一案件移送对象历次《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涉案材料。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加强领导,建立分工负责制,明确职责,严格执行行刑衔接工作机制,形成统一领导、齐抓共管的局面。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负责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打击"两非"行刑衔接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及时通报全省打击"两非"工作情况,省卫生厅、省公安厅对"两非"问题严重的地区和重大案件进行挂牌督办。
(二)保持高压态势。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按照《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查排非法行医线索,开展监督执法检查,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要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移送的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及时受理立案,依法严肃查处。
(三)严格履行职责。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严格履行案件移送和受理工作程序。对于该移送未移送,该受理未受理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确保打击"两非"行刑衔接工作机制落到实处,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