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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一部)关于及时查处在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的经济犯罪的通知【失效时间】2013-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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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施行日期:1985/8/19 整理者:窦振东 上传时间:2020/7/12 13:05:27 阅读:10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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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时间】1985-8-19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及时查处在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的经济犯罪的通知 【发文号】 【失效时间】2013-1-18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及时查处在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的经济犯罪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高级法院、铁路运输检察院: 最近,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有不少经济犯罪行为。为了保证及时、合法、准确地打击这些犯罪活动,特通知如下: 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如发现有经济犯罪,应按照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十五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将经济犯罪的有关材料分别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侦查、起诉,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均应及时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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