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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关于确定抢夺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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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施行日期:2014/6/9 整理者:窦振东 上传时间:2016/2/12 19:11:33 阅读:8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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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关于确定抢夺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
全省各级法院、检察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5号)第一条的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确定我省抢夺刑事案件的有关数额标准如下: 一、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五百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二、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三、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2014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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