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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关于被告人陈岩骗取贷款请示一案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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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施行日期:2011/7/20 整理者:窦振东 上传时间:2020/8/31 9:17:20 阅读:5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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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告人陈岩骗取贷款请示一案的批复 [2011]刑他字第53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2011]第111号《关于被告人陈岩骗取贷款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1.骗取贷款罪,虽不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应以危害金融安全为要件。被告人陈岩虽然采用欺骗手段从银行获取贷款的数额特别巨大,但其提供了足额真实抵押,未给银行造成损失,不会危及金融安全。因此,陈岩的行为不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不构成犯罪。 2.关于如何正确理解和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相关规定,请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10]22号《关于在经济犯罪审判中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的要求执行。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 2011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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