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黑龙江省)关于确定敲诈勒索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
|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施行日期:2014/1/14 整理者:窦振东 上传时间:2016/2/12 19:13:20 阅读:1392 |
|
|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关于确定敲诈勒索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
全省各级法院、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0号)已于2013年4月23日下发。根据该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幅度,结合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确定我省敲诈勒索犯罪的相关数额标准如下: 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五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三、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三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2014年1月14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