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关于办理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及辖区内刑事、治安和林业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甘肃省公安厅、甘肃省林业厅  施行日期:2012/1/4    整理者:窦振东    上传时间:2020/11/28 16:53:58  阅读:202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甘肃省公安厅、甘肃省林业厅
             关于办理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及辖区内刑事、治安和林业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林发〔2012〕3号
 
各市、州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林业局、森林公安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理顺全省森林公安机关执法关系,全面规范办案程序,保障公安机关正确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林业局等有关规定,现对全省各级森林公安机关办理森林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林业行政案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管理体制

全省各级森林公安机关是林业部门和公安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卫森林资源安全、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稳定的武装性质的刑事侦查力量和治安行政力量,实行林业和公安部门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

二、刑事案件

(一)办案权限
根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森安发〔2001〕156号)的规定,全省各级森林公安机关管辖在其辖区内发生的刑法规定的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及辖区内刑事案件,并对管辖的刑事案件行使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等全部刑事侦查权。

(二)级别管辖
1.省森林公安局(甘肃省公安厅森林警察总队)对全省各级森林公安机关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协调、检查、监督的同时,可以直接受理、侦查、督办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或者下级森林公安机关办理确有困难的重、特大案件。
2.市(州)、县(市、区)森林公安局(分局)除对所属森林公安派出所业务工作进行指导、协调、检查、监督外,可以直接受理、侦查辖区内有较大影响、上级交办或者下级森林公安机关查处确有困难的案件。
3.省直属森林公安局(分局)管理所属的森林公安派出所,可以直接办理辖区内有较大影响、上级交办或者下级森林公安机关办理确有困难的案件。
4.几个森林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森林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森林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有争议或者情况特殊的森林刑事案件,由省森林公安局指定管辖。
(三)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
1.省森林公安局直接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市(州)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级别管辖的规定,受理审查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确需异地审查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刑事案件,由省人民检察院指定。
2.市(州)森林公安局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由该森林公安局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或者林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
3.县(市、区)森林公安局(分局)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由该森林公安局(分局)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或者林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
4.省直属森林公安局(分局)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由该森林公安局(分局)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或者林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或者由犯罪地的人民检察院或者林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
5.各级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森林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由所在地林区人民法院或者同级人民法院管辖。
(四)羁押场所
1.省森林公安局直接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看守所羁押,根据案件需要也可以在省森林公安局所在地的看守所羁押。
2.市(州)森林公安局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由该森林公安局所在地的看守所羁押,也可以由犯罪地的看守所羁押。
3.县(市、区)森林公安局(分局)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看守所羁押。
4.省直属森林公安局(分局)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看守所或者林区看守所羁押,也可以由该森林公安局(分局)所在地的看守所或者林区看守所羁押。

三、行政案件
(一)治安案件办案权限
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公通字〔2006〕12号)和《关于森林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法〔2008〕18号)的规定,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对其管辖的治安案件,可以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森林公安派出所可以作出警告、500元以下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二)林业行政案件办案权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家林业局关于授权森林公安机关代行行政处罚权的决定》(1998年国家林业局令第1号)和《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林业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林安发〔2001〕146号)规定,森林公安局(分局、警察大队) 查处《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案件,应当以自己的名义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所属派出所查处上述案件的,应当以森林公安局(分局)的名义作出林业行政处罚。森林公安机关可以以其归属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查处各类林业行政案件。
(三)行政拘留执行场所
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对其管辖的治安案件依法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拘留所执行。
(四)行政复议和诉讼 
1.对森林公安机关办理的治安案件,对其依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森林公安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对森林公安机关以自己的名义办理的林业行政案件,对其依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森林公安机关或者其所属的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对森林公安机关以其归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办理的林业行政案件,对其依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对森林公安机关办理的行政案件,对其依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由该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或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协作配合
1.在办理涉林案件中,公、检、法各部门要按照“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的原则,加强协调。
2.公安机关的其他部门和警种在工作中发现应当属于森林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或者案件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森林公安机关处理。森林公安机关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主管机关处理。
此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