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法)关于办理刑事案件进一步贯彻落实无罪推定原则的若干意见(日期欠准确,望知者提供,微信:drxsfd)

 

发布部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施行日期:2010/11/4    整理者:窦振东    上传时间:2020/12/20 14:08:38  阅读:468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进一步贯彻落实无罪推定原则的若干意见
                       (2010年11月)
 
为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我省刑事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第二条  检察机关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并承担指控被告人有罪及罪行轻重的证明责任。
第三条  被告人有证明自己无罪的权利,但不负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不能因为被告人不能证明自己无罪而认定其有罪。
第四条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要树立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理念,既要依法惩治犯罪,又要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既要注意收集、审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也要注意收集、审查证明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
第五条  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每一个事实的认定都应当有相应的证据证明。
第六条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必须严格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裁判原则。
第七条  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坚持法定证明标准,排除一切合理怀疑。
第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尊重和依法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等诉讼权利,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为被告人行使诉讼权利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九条  一切证明材料都没有预定的确实性和证明力,都毫无例外地要作为审查对象。
第十条  一切证明材料都要通过对全案证据进行充分比较分析,通过案中业已查证属实的证据来查证和印证。
第十一条  为案人员要从证据的来源和形式方面审查和判断证据,着重审查:
(1)有关人员是否因不良动机提供虚假证据;
(2)有关人员是否因生理、心理、认识、记忆、表达等原因,提供了不实的证据;
(3)是否因客观方面的原因而影响证据的确实性;
(4)是否因司法人员或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收集、固定、保管证据方法的不科学、不慎重或不合法等原因,影响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5)证据来源是否具有合法性和可信性;
(6)查证和质证证据是否具备法定的形式。
第十二条  从证据内容方面审查和判断证据,着重审查:
(1)证据的内容是否明确、详细、具体,而不含糊、笼统;
(2)证据的内容是否合理、有无矛盾;
(3)证据的内容与案件是否有关,有何关联。
第十三条  通过比较分析证据本身、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有无矛盾,审查和判断证据是否属实。
第十四条  经依法确认系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十五条  案件在构成犯罪问题上并无疑问,只是在罪轻、罪重问题上存疑的,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按轻罪处理。
第十六条  认定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特别是影响定罪的关键证据存在疑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得出唯一结论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第十七条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