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关于修改部分罪名数额或情节认定标准的通知

 

发布部门:浙江省高级人民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  施行日期:2012/9/13    整理者:窦振东    上传时间:2016/2/13 22:28:20  阅读:1707

        关于修改部分罪名数额或情节认定标准的通知
       (浙高法〔2012〕273号)(2012.9.13)

    随着我省社会经济的发展,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之前联合发文规定的关于敲诈勒索犯罪、寻衅滋事犯罪、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犯罪的相关数额或情节的认定标准,已与我省的实际情况不相适应,需作出修改。现就上述犯罪相关数额或情节的认定标准调整如下:
    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二千元以上不满二万元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二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属于该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二、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二千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三、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四、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五、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二十人次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本法涉及的罪名:敲诈勒索罪(第274条)寻衅滋事罪(第293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第318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第359条第1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