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区)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施行日期:2013/8/1    整理者:窦振东    上传时间:2021/1/22 22:57:30  阅读:259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
               (桂高法会[2013]7号 2013年7月30日)
 
全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区当前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共同研究,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批准,现确定我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如下:
    一、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五百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二、盗窃公私财物价值四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三、盗窃公私财物价值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本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


   本法涉及的罪名:盗窃罪(第26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