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关于确定抢夺罪数额标准的通知

 

发布部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  施行日期:2014/5/26    整理者:窦振东    上传时间:2016/2/13 23:10:11  阅读:1277

        关于确定抢夺罪数额标准的通知
        (浙高法〔2014〕76号)(2014.05.26)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授权,根据我省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现将我省办理抢夺刑事案件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确定如下: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二千元以上、六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执行中如遇有问题,请分别及时报告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

特此通知。


   本法涉及的罪名:抢夺罪(第26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