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发布部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司法厅  施行日期:2020/12/3    整理者:窦振东    上传时间:2021/2/4 13:37:24  阅读:824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司法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2020年12月3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市检察院、省检察院铁路运输分院,各市公安局,各市司法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5]37号)和《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6]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省级法律援助工作,不断提升省级法律援助办案质量,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省级法律援助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案件受理范围

1.本意见所称省级法律援助工作,是指省级法律援助机构(山东省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审查和指派法律援助案件,以及与之相关的工作。
2.省法律援助中心的受案范围包括四类:一是依通知类案件,指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等省级办案机关(以下简称办案机关)依法通知办理的案件;二是依申请类案件,指当事人依法申请且由办案机关受理的案件;三是依托省直法律援助工作站转交申请的案件;四是特殊类案件,指全省影响较大以及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法律援助案件。
3.济南军事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济南铁路运输法院、省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分院、济南铁路运输检察院审理的法律援助案件适用本意见。
二、优化案件通知和申请

4.办案机关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平台,能够采用电子送达方式的,优先采用电子送达方式,将通知辩护公函及相关法律文书发送省法律援助中心;采用传真方式通知的,应当同时电话告知。
5.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时,应当如实提交以下材料:办案机关出具的案件受理通知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当一并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法律援助申请表;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等有关材料。
济南军事法院审理的涉及现役军人的案件,现役军人申请法律援助的,一般无需提交经济状况证明。
6.省司法厅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看守所、省直监狱等驻济省直单位的工作需要和商请,批准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由省法律援助中心以派驻或者安排律师值班的方式提供法律服务,协助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
三、严格案件审查和指派

7.省法律援助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
对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省法律援助中心应当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或者收到办案机关通知辩护公函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指派律师办理;对于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省法律援助中心应当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指派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下简称案件承办人员)办理,并开具指派通知书、法律援助公函等文书,优先通过信息化平台以电子版方式发送案件承办人员。
8.省法律援助中心应当综合考虑专业特长、案件情况、受援人意愿等因素指派案件承办人员。对于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残疾人、军人军属、服刑人员等特殊类型的案件,应当指派熟悉受援人身心特点的案件承办人员办理。建立健全“点援制”指派制度,尊重受援人意愿,优先指派受援人自主选择的案件承办人员办理案件。省法律援助中心应当组建省级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库,定期开展业务培训,不断提升办案能力和水平。
9.案件承办人员接受指派的,其所在执业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与受援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签订委托代理、辩护协议;有正当理由不接受指派的,应当作出书面说明。案件承办人员需要助理协助办理的,由其所在执业机构向省法律援助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四、规范阅卷程序

10.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及时阅卷,制作阅卷笔录。案件承办人员凭执业证、法律援助公函和执业机构证明阅卷,可以带一名助理予以协助。
11.办案机关应当核实案件承办人员及其助理身份,发现与法律援助公函不一致的,拒绝阅卷并告知省法律援助中心。不能及时安排阅卷的,应当说明原因,并在事由消除后3个工作日内安排阅卷。
12.办案机关应当为案件承办人员阅卷提供便利。有条件的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在移送纸质卷宗时应当一并移送电子版卷宗。积极推行电子化阅卷,优先提供电子版卷宗,对符合网上公开范围的案卷,开通网上阅卷,允许刻录、下载资料,不断提高阅卷效率。
五、健全会见制度

13.案件承办人员凭执业证、指派通知书、执业机构证明到看守所会见受援人,可以带一名助理予以协助。会见受援人应当制作会见笔录,由受援人签字并按手印;受援人不会书写的,由案件承办人员代签,受援人按手印。采用远程视频会见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出具书面说明。
14.看守所应当优先安排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进行会见,不得要求提交本意见规定以外的其他手续,不得以未收到办案机关通知为由拒绝安排会见。看守所不得留存任何指派手续原件,确有需要可以留存复印件。
15.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看守所)、省司法厅等有关单位应当强化协作配合,能够借助智慧法院系统等信息化平台的,可以为案件承办人员提供远程视频方式提讯、会见,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办案效率。
六、完善庭审工作机制

16.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参加全部庭审活动,按照相关规定制作庭审笔录。对于办案机关不开庭审理的刑事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当自收到不开庭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办案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对于其他不开庭审理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按照办案机关规定的期限提交书面代理意见。
17.办案机关应当将开庭时间、地点通知案件承办人员,并于开庭3日前函告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机关应当充分听取案件承办人员的辩护、代理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案件承办人员申请收集、调取证据的,或者申请通知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的,办案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办案机关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
18.省法律援助中心应当建立常态化出庭旁听机制,加强对案件承办人员参与庭审工作全过程动态监管。省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凭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和工作证件,可以参加法律援助案件庭审旁听活动,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并提供便利。
19.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案情需要可以采用视频庭审方式,提高审判质效。探索建立视频旁听系统,与办案机关在线庭审系统进行互联互通,逐步实现远程视频参与庭审旁听活动。
七、加强案件质量评估

20.办案机关应当自作出判决、裁定之日起30日内向案件承办人员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1.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整理案卷材料,自案件结案之日起30日内报送省法律援助中心归档,同时提交签收判决、裁定的送达回执或者邮寄回执复印件。
22.省法律援助中心应当建立案件办理质量评价机制,通过庭审旁听、回访办案机关和受援人,掌握案件承办人员履职情况和受援人满意度情况。健全完善案件质量同行评估制度,组建省级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专家库,定期开展案件质量同行评估。不断健全完善案件评估结果与案件指派、办案补贴发放挂钩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