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一部)关于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统一登记管理范围的通知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  施行日期:2015/12/21    整理者:窦振东    上传时间:2021/2/20 10:20:39  阅读:930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
             关于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统一登记管理范围的通知
               (2015年12月21日 司法通[2015]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司法局

为满足环境损害诉讼需要,加强环境发展、环境保护和环境修复工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统一登记管理范围。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司法部会同环境保护部制定。

特此通知。


   本法涉及的罪名:污染环境罪(第338条)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第339条第1款)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第339条第2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