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枪支主要零部件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公安部  施行日期:2014/3/6    整理者:窦振东    上传时间:2021/3/31 14:42:21  阅读:3582

              公安部
              关于枪支主要零部件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公治[2014]110号

江苏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民用枪支主要零部件和散件界定问题的请示》(苏公通〔2013〕39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枪支主要零部件是指组成枪支的主要零件和部件,其中,枪支主要零件是指对枪支性能具有较大影响而且不可拆分的单个制件,如枪管、击针、扳机等;枪支部件是指由若干枪支零件组成具有一定功能的集合体,如击发机构部件、枪机部件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8号)中的枪支散件和《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0〕67号)中的枪支专用散件等同于枪支主要零件。 
枪支主要零部件的生产加工应当委托具有枪支制造资质的企业进行。对枪支主要零部件的鉴定工作,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进行,对国外生产的枪支或者自制枪支的主要零部件,可以采取判别是否具有枪支零部件主要性能特征的方式进行鉴定。

附件:枪支主要零件及性能特征明细表 

                                    公安部 
                                 2014年3月6日
 
                枪支主要零件及性能特征明细表
 
序号
零件名称
主要性能特征
备注
1
枪管
枪管分为线膛和滑膛两种类型,枪管的主要特征:1、线膛枪管具有右旋膛线。2、滑膛枪管具有容纳子弹的弹膛。3、枪管内孔直径具有符合4.5、5.56、5.6、5.8、6、7.62、9、11、11.43、18.4毫米等常用制式枪支口径标准尺寸特征。

2
套筒(手枪)
具有完成后座、复进和装填子弹功能的枪支零件。

3
套筒座(手枪)
具有固定并确定套筒运动轨迹、安放枪管、枪击部件、击发机构、击锤、保险机构和弹匣等枪支零部件功能的枪支零件。
其中,枪管、击锤为零件,其余为部件。
4
机匣(猎枪、运动步枪等)
具有连接枪管、枪击部件、击发机构、击锤、保险机构和弹匣等枪支零部件,并确定枪击部件后作、复进运动轨迹功能的枪支零件。
其中,枪管、击锤为零件,其余为部件。
5
枪机
具有安放击针、拉壳钩、击针簧,并能完成推弹入膛、闭锁枪膛和击发枪弹功能的枪支零件。

6
枪栓
具有完成推弹入膛、闭锁枪膛和击发枪弹功能的枪支零件。

7
复进簧
用于推动枪击进行复进运动的枪支零件

8
复进簧导杆
用于固定复进簧的枪支零件

9
击针
用于打击枪弹底火的枪支零件

10
击针簧
赋予击针打击底火能量的枪支零件

11
击锤
用于打击击针击发枪弹的枪支零件

12
击锤簧
为击锤打击击针提供能量的枪支零件

13
扳机
控制击锤打击击针的枪支零件

14
扳机簧
为扳机复位提供能量的枪支零件

15
阻铁
枪击后座到位后,控制枪击位置的枪支零件

16
阻铁簧
为阻铁复位提供能量的枪支零件

17
弹匣
容纳子弹的枪支部件

18
弹匣壳体
组成弹匣的枪支零件

19
托弹板
组成弹匣的枪支零件

20
托弹簧
组成弹匣的枪支零件

21
弹匣卡笋
控制弹匣位置的枪支零件

22
准星
为枪支提供瞄准功能的枪支零件

23
照门
为枪支提供瞄准功能的枪支零件

24
准星座
用于安放准星的枪支零件

25
导轨(皮卡汀尼导轨)
用于在枪支上连接瞄准镜和战术灯等枪支附件的枪支零件

26
握把
用于握持枪支的枪支零件

27
握把护板
封闭枪支握把的枪支零件

28
机匣盖
封闭枪支机匣的枪支零件

29
活塞
用于推动枪击后座、复进运动的枪支零件

30
气室
气枪中用于储存高压气体的枪支零件

31
气门
气枪中用于控制气室完成击发的枪支零件

32
气瓶
气枪中用于储存高压气体的枪支零件

33
泵体
气枪中用于压缩形成高压气体的枪支部件

34
护木
用于防止枪管灼伤的枪支零件

35
枪托
使枪支能够抵肩射击的枪支零件

 


   本法涉及的罪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125条第1款)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第125条第2款)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第126条)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第127条第1款,第2款)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第127条第2款)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第128条第1款)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第128条第2款,第3款) 丢失枪支不报罪(第129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第13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