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关于抢夺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日期欠准确,望提供!微信:rxsfd)

 

发布部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施行日期:2013/12/31    整理者:窦振东    上传时间:2021/6/9 15:44:02  阅读:418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关于抢夺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
 
     根据2013年11月11日公布自2013年11月18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5号)第一条的规定,经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3年第48次审判委员会和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届检察委员会第15次会议讨论,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复同意,对我市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作如下规定:

一、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一千五百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本法涉及的罪名:抢夺罪(第26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