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在审理醉酒后危险驾驶案件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通知(月\日欠准确,望提供,微信:drxsfd)
  

 

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施行日期:2011/12/21    整理者:窦振东    上传时间:2021/6/13 22:42:51  阅读:878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在审理醉酒后危险驾驶案件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通知
 
 
自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以来,我市法院陆续审结了一批醉酒后危险驾驶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了依法审理醉酒后危险驾驶案件,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市高院从我市已审结的案件中选择部分案例供各院在审理中参考,平衡量刑,罚当其罪。现就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被告人裁量刑罚时注意罪刑相适应。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在该行为给他人的人身、财产及公共交通安全所带来的危险程度。因此,量刑时要考虑醉驾者的醉酒程度,醉驾发生的时间和地点,醉驾行为是否造成了实际的危害后果,被告人是否因酒驾或者醉驾受过行政处罚,被告人是否有自首、赔偿等情节,根据被告人醉驾行为危险性的大小区别处罚,罚当其罪。

二、正确适用强制措施。危险驾驶罪的最高刑期为拘役六个月,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符合逮捕的条件。从我市的情况看,公安机关一般都对被告人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如果在法院审理期间刑事拘留期限届满,或者在被告人一审宣判后提出上诉进入二审期间刑事拘留期限届满,各院要依法对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保证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审判程序的合法性。对宣判后判决已生效的案件要及时送交执行。

三、危险驾驶罪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一项罪名。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就该罪作出司法解释或者发布指导案例。为了我市法院的量刑平衡,市高院选择了我市判决已生效的部分危险驾驶案例,供各院在审理时予以参考(见附件)。今后各院受理醉酒后危险驾驶案件后,按照大要案报告制度报送市高院。

特此通知。
 


   本法涉及的罪名:危险驾驶罪(第133条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