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关于广州铁路公安局办理毒品犯罪案件管辖有关问题的意见(月\日欠准确,提供微信:drxsfd) 

 

发布部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  施行日期:2013/12/31    整理者:窦振东    上传时间:2021/6/13 23:03:45  阅读:348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
              关于广州铁路公安局办理毒品犯罪案件管辖有关问题的意见
                          粤公通字(2013)165号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各市、县公安局,广州铁路公安局: 

现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广州铁路公安局办理毒品犯罪案件管辖有关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的,请及时层报。

近年来,广州铁路公安局以车站、列车、货运场点为查缉重点,不断加大禁毒堵源截流工作力度,积极有效开展案件延伸打击,为遏制广东的毒品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由于铁路公安机关开展毒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点多、线长、面广,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管辖都存在一些争议,一定程度上挫伤了铁路公安机关打击毒品犯罪的积极性,影响了侦查、起诉、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为更好发挥广州铁路公安局打击毒品犯罪的优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圆刑事诉讼法》、《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予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07] 8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高检发释字(2012)2号)有关规定,现就广州铁路公安局及广州、惠州、深圳、肇庆铁路公安处办理毒品犯罪案件管辖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广州铁路公安局及广州、惠州、深圳、肇庆铁路公安处对以下毒品犯罪案件负责侦查:
(一)在铁路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内发生的依法由铁路公安机关管辖的毒品犯罪案件。
(二)对在广州铁路公安局及广州、惠州、深圳、肇庆铁路公安处管辖的铁路系统单位内、车站工作区域内、列车内和铁路沿线(含始发地、途经地、到达地)辖区发生的贩卖、运输、非法持有等毒品犯罪案件,由其所属的铁路公安机关管辖。铁路公安机关对上述案件开展侦查后,发现还涉及地方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和线索,铁路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襄件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实施并案侦查。上述案件涉及制毒犯罪的,可以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三)其他依法应由铁路公安机关管辖的毒品犯罪案件。

二、铁路公安机关办理的毒品犯罪案件,分别由同级铁路检察院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受理案件的铁路检察院发现没有管辖权,或者铁路法院发现没有管辖权将案俘退回检察院时,认为属于同级其他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的,该铁路检察院应当在办案期限内,将案件自行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院审查起诉或者报送共同的上级检察院与法院协商指定管辖,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铁路公安机关。认为属于上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的,应当报送上一缎检察院,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铁路公安机关。

三、本意见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法涉及的罪名: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347条) 非法持有毒品罪(第348条)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第349条第1款,第2款)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第349条第1款)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第350条)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第351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第352条)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第353条第1款) 强迫他人吸毒罪(第353条第2款) 容留他人吸毒罪(第354条)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第355条) 妨害兴奋剂管理罪(第355条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