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办)关于常态化开展黑除恶斗争  巩固专项斗争成果的实施方案(附:解读)(月\日欠准确,望提供,微信:drxsfd) 

 

发布部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施行日期:2021/5/20    整理者:窦振东    上传时间:2021/6/16 14:45:22  阅读:1405

             关于常态化开展黑除恶斗争巩固专项斗争成果的实施方案 

      党的十九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显著成效,成为最得人心的大事之一。实践充分证明,党中央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策部署是完全正确的。我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三年来,全市上下深入贯彻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咸阳市委及我市工作要求,聚焦主攻方向,突出工作重点,强化措施责任,持续加压发力,推动专项斗争取得了重大阶段性成效,有力维护了社会大局和谐稳定,为全市追赶超越发展创造了良好社会环境,受到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广泛赞誉。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常态化、机制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决策部署,不断巩固深化专项斗争成果,依据市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巩固专项斗争成果的实施意见》(兴扫黑组发〔2021〕1号),结合我局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 、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扫黑除恶的重要指示和来陕考察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持续保持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形成有效震慑。坚持网上网下相结合,准确掌握涉黑涉恶犯罪新动向,加强行业领域监管和专项整治,与反腐“拍蝇”、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与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和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兴平、法治兴平结合起来,不断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不断提升扫黑除恶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追赶超越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健全落实源头治理的防范整治机制

    (一)持续开展专项整治。坚持常态化滚动排查整治,通过暗访评估、执法检查、日常监管、专项行动等方式,排查确定乱象较多的行业领域,对商务领域乱象和突出问题进行标本兼治,切实防范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敲诈勒索、收保护费、破坏市场经营秩序的“菜霸”、“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各重点行业部门每两年至少开展1次专项整治。

    (二)强化行业领域监管。各基层单位、机关各科室每季度开展1次实地走访排查,发现问题及早提醒解决,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行业领域乱象依法及时进行处罚。对发现的行业乱象问题和监管漏洞,及时向监察、司法、检察发出建议书,不断提高“三书一函”质量,强化跟踪问效。各基层单位、机关各科室对收到的“三书一函”,要认真整改并及时反馈情况。

    (三)加强重点监督制约。针对黑恶势力容易染指行业的从业人员加强备案管理,针对涉黑涉恶非法放贷违法犯罪问题探索建立“放贷人名录”制度。建立行业整治回访制度、重点行业领域社会监督制度,每年对重点行业治乱情况进行1次满意度调查。对掌握权力的重点对象、腐败易发的重点领域、权力运行的重点环节加强制约监督,实现全链条打击整治。

    三、健全落实智能公开的举报奖励机制

    (四)畅通线索举报渠道。依托全国扫黑办12337 智能化举报平台,广泛发动群众举报涉黑涉恶线索。局机关、各基层单位保留原有的举报电话、网址和信箱受理群众举报,充分发挥网络新媒体、融媒体宣传作用,结合提高举报奖励标准,严格落实举报人保护措施等,进一步激发群众积极检举揭发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及其“保护伞”的热情。

    (五)严格线索核查责任。局扫黑办对群众举报和上级交办的线索统一分流转办,对涉黑涉恶线索,移交公安部门办理;对其他线索,按照举报内容,分别移交市纪委监委、组织、信访部门办理。对构成立案标准的线索及时立案,具有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及时转办,并向举报人反馈。局扫黑办每季度对重点线索核查情况进行1次抽查。

    四、健全落实打早打小的依法惩处机制

    (六)及时分析预警处置。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深入分析研究涉黑涉恶犯罪新动向,从重点人员、重点场所、重点领域系统中排查研判涉黑涉恶线索,实时发现掌握乱生恶、恶变黑的信号,实现发现在早、处置在小。对信访单位移交的涉嫌违法犯罪线索加强排查梳理和串并分析,深挖隐藏的涉黑涉恶线索并依法从严从快办理,形成有效震慑。

    (七)始终保持高压态势。把打击锋芒始终对准群众反映最强烈、最深恶痛绝的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苗头,对寻衅滋事、开设赌场、聚众斗殴、敲诈勒索、欺行霸市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露头就打,对“套路贷”、电信诈骗、新型犯罪等违法犯罪穷追猛打,做到打早打小、除恶务尽。加强与政法机关部门之间信息共享、线索移送、工作联动,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

    五、健全落实持续推进的组织领导机制

    (八)健全领导机构。参照原有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组成和分工,保留相应领导和办事机构,完善工作机制,充实人员队伍,优化机构编制资源配置,明确相关机构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实行常态化运行。

    (九)加强研究部署。各基层单位、机关各科室要把扫黑除恶斗争纳入经济社会发展会局谋划推进,将其作为平安建设的重点任务进行部署,通过召开党委会会议、专题会议等经常性开展研究,及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坚持领导带头,组织开展经常性调研,及时研究新情况,提出对策建议。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创新实践和典型经验总结推广。

    (十)营造良好氛国。加大对扫黑除恶重大举措、民著成效和先进典型的宣传力度,倡导见义勇为精神,为扫黑除恶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加强舆情监测,健全落实“三同步”机制,对社会关注的重大敏感案事件及时发声、回应关切。

    各基层单位、机关各科室主要负责同志是扫黑除恶斗争第一责任人,要亲自研究部署,勇于担当、敢于碰硬,旗帜鲜明支持扫黑除恶斗争,为政法机关依法办案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职、深挖彻查“保护伞”排除阻力、提供有力支持。各基层单位、机关各科室主要负责同志是本行业本领城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对行业领域治理要全程领导、全面把关,推动完善落实行业领域相关规章制度,对发现的问题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依法依纪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坚决防止行业领域乱象演化成涉黑涉恶问题。

全国扫黑办有关负责人解读《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巩固专项斗争成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1-05-21 07:51:34      来源:新华社       分享
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巩固专项斗争成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什么要出台《意见》?它有哪些主要内容,对于推进扫黑除恶斗争常态化机制化、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有什么积极意义?记者就此专访了全国扫黑办有关负责人。

问:请介绍一下制定出台《意见》的背景。

答:党的十九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环环相扣、深入开展,重视程度之高、推进力度之大、取得效果之好前所未有,成为最得人心的大事之一。实践充分证明,党中央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策部署是完全正确的。

同时要清醒地看到,当前国际环境错综复杂,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变化,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组织形态、方式手段呈现新变化、新特征,有的黑恶势力隐身蛰伏、变异升级,彻底铲除黑恶势力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问题一旦发现就要出手铲除,与黑恶势力斗争到底,务求实现常治长效。

问:起草《意见》的总体思路和过程?

答:我们在会同有关部门起草文件时,主要有以下几点考虑。

一是认真贯彻党中央精神。把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重要精神作为根本遵循,主动对标对表,指导推动扫黑除恶斗争常态化深入开展。二是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把党的领导贯穿到扫黑除恶斗争各方面和全过程,为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提供根本保证。三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保障人民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发动群众参与、接受群众监督、健全以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导向的评价体系,真正做到听民意、解民忧、惠民生。四是坚持依法推进。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健全扫黑除恶相关法律制度,开展普法宣传教育,严格执行相关法律规定,确保扫黑除恶斗争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五是坚持系统集成。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创新的行之有效做法和积累的宝贵经验,及时上升为制度规范,形成防范黑恶势力卷土重来的长效机制。

这个文件的起草过程历时半年多。2020年4月,全国扫黑办组建工作专班,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起草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多次征求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各省级扫黑办意见,并结合全国扫黑办领导同志蹲点带片调研进一步听取基层意见。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程序报请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印发实施。

问:《意见》的主要内容?

答:《意见》首先明确了总体要求,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强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持续保持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形成有效震慑。坚持网上与网下相结合,准确掌握涉黑涉恶犯罪新动向,不断加强行业领域监管和专项整治,与反腐“拍蝇”、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不断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加快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不断健全以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导向的评价体系,持续提高扫黑除恶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切实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奠定坚实基础。

《意见》围绕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着重提出要建立健全6个方面的机制。

第一,建立健全源头治理的防范整治机制。从改革开放以来同黑恶势力的斗争历史看,必须把源头治理作为治本之策,对行业领域和农村地区持续强力整治,让黑恶势力无处生根。《意见》明确提出,要持续开展专项整治,坚持常态化滚动排查,确定乱象较多的行业领域开展专项整治,切实防范传统行业粗放管理、资源行业非法垄断、娱乐行业藏污纳垢、新兴行业非法野蛮生长等问题。明确要全面加强行业领域监管,纪检监察机关、政法机关与行业领域监管部门加强信息共享和工作联动,对发现的行业乱象问题和监管漏洞及时制发“三书一函”,强化跟踪问效、督办问责,实现全链条打击整治。明确要不断夯实基层组织,每年排查整顿软弱涣散村党组织,全面落实村党组织书记由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管理制度和村“两委”成员资格联审机制,完善村规民约,涵养文明乡风,提升群众防范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能力。

第二,建立健全智能公开的举报奖励机制。人民群众是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力量源泉和坚实后盾。《意见》明确提出,要畅通线索举报渠道,实行全国扫黑办12337智能化举报平台常态化运行,发挥网络新媒体、融媒体宣传作用,结合提高举报奖励标准、严格落实举报人保护措施等,进一步激发群众检举热情。明确要严格线索核查责任,对群众举报的涉黑涉恶线索统一分流转办,实行分级核查和上级复核办结制,常态化开展线索直核、协核,对构成立案标准的及时立案,有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及时转办,确保线索核查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明确要加强总体形势研判,建立省市县举报线索核查三级联动机制,动态掌握进展,定期分类分析,动态跟踪、动态监测,及时准确绘就扫黑除恶“态势图”。

第三,建立健全打早打小的依法惩处机制。专项斗争集中打击已将坐大成势的黑恶势力基本铲除肃清,但这不是一劳永逸的,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重点在于防范新的黑恶势力从无到有、由小变大。《意见》明确提出,要及时发现预警,通过大数据、云计算等深入分析研究涉黑涉恶犯罪新动向,实现发现在早、处置在小,避免坐大成势。明确要保持高压态势,把打击锋芒始终对准群众反映最强烈、最深恶痛绝的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苗头,坚持露头就打、消除后患。明确要严格依法办案,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等,确保扫黑除恶斗争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明确要加强日常监督,强化纪法协同,严格落实“两个一律”、“一案三查”,建立纪检监察机关与政法机关线索双向移送和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协同推进等工作制度,运用好重点关注、约谈、联合工作组等方式,严肃查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违纪违法犯罪问题。

第四,建立健全精准有效的督导督办机制。专项斗争充分证明,督导督办是传导压力、落实责任的关键一招。《意见》明确提出,要定期开展四级督导,机动开展特派督导,精准开展案件督办,持续改进督导督办方式方法,坚持发挥督导利剑作用。明确中央定期开展扫黑除恶督导督查,省市县三级联动开展督导督查,每年根据工作安排,选派特派督导专员围绕重点案件、重点线索、重点领域、重点地区适时开展特派督导,推动破解重点难点问题。

第五,建立健全激励约束的考核评价机制。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要充分发挥考评“指挥棒”作用,健全激励与惩戒并重的责任体系。《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强考评工作,将扫黑除恶斗争纳入平安中国建设考评体系,对成绩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扬,对不敢打、不真打、不深打的后进地方重点通报督办,推动建立健全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问责倒查机制。明确要开展表彰奖励,将扫黑除恶斗争情况作为平安中国建设评选表彰的重要依据。明确要倾听群众评价,结合国家统计局专项调查,运用线上问卷、回访举报人、走访受害人及受益人、第三方测评、数据模型、召开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座谈会等方式,及时了解人民群众对扫黑除恶的新评价、新需求、新建议。

第六,建立健全持续推进的组织领导机制。坚强有力的组织领导是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重要保障。《意见》明确提出,要健全领导机构,常态研究部署,加强综合保障,强化专业队伍,加强正面宣传。明确参照原有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组成和分工,中央成立全国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各级党委和有关部门保留相应领导和办事机构,实现常态化运行。


转自于 兴平市商务局 网站:http://www.snxingping.gov.cn/gk/bmwj/72255.htm


   本法涉及的罪名: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294条第1款)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第294条第2款)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294条第4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