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纪委等九机关)关于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力度的若干意见

 

发布部门:中纪委、中央政法委、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监察部、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  施行日期:2010/12/21    整理者:窦振东    上传时间:2021/6/18 10:33:15  阅读:2254

               中办发〔2010〕37号
 
              中纪委、中央政法委、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监察部、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
              关于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力度的若干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纪委五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力度,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党中央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不断加大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惩治等工作力度,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取得新的明显成效。但是,当前反腐倡廉形势依然严峻,特别是工程建设、征地拆迁、生产安全、食品药品监管和行政执法、司法等领域渎职侵权违法犯罪问题易发多发,不仅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破坏资源环境,损害国计民生,而且危害公平正义,败坏党和政府形象,影响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依法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既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必然要求,也是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迫切需要。
 
党和国家对依法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高度重视。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指出,要加大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工作力度,严肃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案件,严肃查办严重侵害群众利益案件,严肃查办群体性事件和重大责任事故背后的腐败案件。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渎职侵权检察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情况报告》,强调要进一步加大渎职侵权案件的查办力度,健全办案机制,重视犯罪预防,加强工作协调,完善法制建设,坚决遏制一些领域腐败现象易发多发势头,确保犯罪行为受到追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要求,深刻认识渎职侵权违法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深刻认识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的极端重要性,切实把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纳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总体格局,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来抓。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忠实履行职责,密切协作配合,加大工作力度,提高工作水平,切实解决渎职侵权违法犯罪行为发现难、查证难、处理难和办案阻力大等突出问题,推动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更加有力的保证。
 
二、进一步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力度。
 
严肃查办渎职侵权违法犯罪案件。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查处影响科学发展、损害国计民生、危害公平正义、破坏和谐稳定的渎职侵权违法犯罪案件,重点查处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等违法犯罪案件,滥用司法权、行政执法权、行政审批权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案件,严重侵害群众利益案件,群体性事件和重大责任事故背后的渎职侵权违法犯罪案件,经济发展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和重点投资中失职渎职违法犯罪案件,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渎职犯罪案件。
 
强化查办案件的工作措施。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充分发动群众举报,重视举报线索的查处和反馈,深入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多发高发的重点领域、行业和部门,主动发现和查处相关渎职侵权违法犯罪案件。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要充分发挥在查处案件中的组织协调和领导作用,带头查处大案要案,强化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查处案件的督导,对重点案件挂牌督办,对重大复杂案件可以采取提办、牵头查处、指定管辖、异地交办等办法组织突破。重点解决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处罚偏轻问题,注重执法的社会效果。近期要集中查处一批渎职侵权违法犯罪案件,特别是对危害后果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案件,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彰显党和国家依法惩治渎职侵权违法犯罪的决心。
 
注重把查处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的力度、质量、效率、效果有机统一起来。正确处理打击与保护的关系,准确把握改革探索与违法犯罪、工作失误与失职渎职的界限,依法惩治违法犯罪者,教育失误者,保护无辜者,支持改革者。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改进办案方式方法。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办案,确保所办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经得起历史检验。
 
加强渎职侵权违法犯罪预防工作。认真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不断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要把查办案件与加强预防有机结合起来,通过建立健全渎职侵权违法犯罪惩防一体化机制,更好发挥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开展以案说法、警示教育等活动,各级党校、行政学院以及干部管理学院要将反渎职侵权法制教育纳入培训内容,促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筑牢防止渎职侵权违法犯罪的思想防线,自觉勤政廉政、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要结合办案,深入剖析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发生的原因,查找体制机制制度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积极提出预防建议,推动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加强对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权力行使的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积极探索建立渎职侵权违法犯罪易发多发领域调查分析、风险预警和专项治理制度,提高预防工作水平。
 
三、积极推进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的体制、机制、制度创新。
 
坚持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格局。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在党委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党委政法委员会的组织协调作用,建立健全及时揭露、发现、查处渎职侵权违法犯罪机制,积极探索符合办案规律的查处案件工作机制和组织模式,建立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专门行业技术管理部门和中介组织协同配合的办案机制。
 
加强纪检监察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查处渎职侵权案件中的协作配合。纪检监察机关依纪查处渎职侵权违纪案件,人民检察院依法查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建立案件线索相互移送制度,对违纪违法与犯罪界限相对清晰的案件,要依据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对明显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人民检察院要依法查处,并及时与纪检监察机关沟通,对是否涉嫌犯罪难以界定的案件线索,一般先由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必要时检察机关可以参与,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人民检察院。
 
建立重大复杂案件专案调查工作机制。根据案件性质和办案需要,可以组织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和相关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共同参与的联合调查组,调查工作由牵头单位负责统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建立查处重大复杂渎职侵权违法犯罪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研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中央纪委、监察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要研究制定重大复杂案件专案调查工作规程,使这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机制。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联网查询、信息共享机制,注意发现渎职侵权等违法犯罪线索。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等违法犯罪线索的,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移送;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就违法违纪行为性质的认定向纪检监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咨询,纪检监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答复。进一步完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重大环境污染事件、重大危害国土资源案件和重大工程建设中发生案件的调查机制,纪检监察机关要参加事故、事件、案件的调查;检察机关要同步介入调查工作,把检察调查与行政调查有机结合起来,严肃查处事故、事件、案件涉及的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建立党员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干预查处渎职侵权违法犯罪案件工作情况沟通和处理机制。对压案不查、办案不力的执法执纪机关和领导干部,以及非法干预、阻挠纪检监察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查处渎职侵权等违法犯罪案件的,要提出警告或诫勉谈话;情节严重、性质恶劣、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并进行通报,由中央纪委牵头起草党政机关和党员干部非法干预查处渎职侵权等违法犯罪案件责任追究的具体规定。
 
人民检察院要进一步完善渎职侵权犯罪侦查办案机制。灵活运用提办、督办、交办、领办、参办和异地交办等各种有效措施强化办案工作。对下级检察院查处确有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直接查办或领办。市级检察院要发挥好办案的主体作用,统一管理所辖区域内的案件线索,统一指挥办案工作。整合检察机关内部资源,形成惩治渎职侵权犯罪的合力,在查办职务犯罪中对涉及的渎职侵权、贪污贿赂犯罪要并案查处。
 
推进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监督制度建设。加大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力度,对群众反映和举报的行政处罚决定,纪检监察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有权进行调查,发现违法违纪和犯罪的,应当及时查处;对行政执法机关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强化对办理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监督制约,人民法院要加强审判监督和指导工作,保证对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依法审判;人民检察院要落实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程序改革措施,严格执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和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等各项规定。加大对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力度,对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畸重、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人民检察院要依法提出抗诉。加大对渎职侵权罪犯刑罚执行情况的监督力度,坚决纠正和查处违法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等问题。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健全和完善办案公开机制,公布办案流程,通报办案情况,畅通人民群众对办案机关、办案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控告渠道,严肃查处徇私枉法、贪赃枉法等行为。
 
完善反渎职侵权法制建设。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对办案中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研究,重点解决渎职侵权犯罪定罪量刑标准、数罪并罚、徇私舞弊和损失后果认定、侦查与审判管辖衔接以及渎职侵权犯罪轻刑化等问题,并及时作出司法解释。要加强对渎职侵权犯罪构成、刑罚结构、起刑点、最高法定刑、缓刑免刑的适用条件和侦查手段、措施不足等法律问题的研究工作,适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立法建议。
 
四、强化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专门工作和组织保障。
 
加强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能力建设。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要加强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不断提高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教育引导广大干部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公正廉洁执法,提高执法公信力。加强业务培训和岗位练兵,提高把握运用法律政策、化解社会矛盾、依法办理案件、信息化实战应用和群众工作、舆论引导等能力。大力培养和具有专业技能、善于攻坚克难的办案专家和能手,改善队伍结构,提高队伍专业化水平。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不足问题,不断优化人员结构,充实办案一线力量。完善办案人员的职业保障机制,认真落实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关于职业保障的有关规定,落实办案津贴、出差补助等保障措施。认真落实中央关于政法经费保障体制改革的精神,高度重视并切实解决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经费保障问题。加强技术装备建设,统筹解决好信息共享平台、办案指挥系统、办案技术装备等配备。
 
加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组织建设。加强反渎职侵权机构建设,进一步充实力量,稳定队伍,健全制度,强化保障。要加强反渎职侵权部门领导班子建设,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检察官法的规定,选好配强领导班子。
 
五、加强对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的领导。
 
各级党委要定期分析本地区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的形势,经常听取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汇报,旗帜鲜明地支持有关部门依纪依法办案,帮助排除案中的干扰和阻力,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加强对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部门领导班子的管理,加强对非法干预查处渎职侵权违法犯罪案件行为的纪检监察工作力度。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不允许任何人、任何组织非法干预渎职侵权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工作,坚决抵制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坚决纠正以权压法、以言代法的现象。采取多种形式,动员和组织广大党员群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积极同渎职侵权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对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发生的违法犯罪案件不袒护、不包庇,为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创造良好的执法办案环境。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部门要坚持党的领导,围绕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开展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主动向党委汇报工作思路、部署、措施以及查办案件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坚持查办处级以上干部职务犯罪要案党内请示报告制度,依靠党委排除干扰阻力。


   本法涉及的罪名:滥用职权罪(第397条第1款) 玩忽职守罪(第397条第1款)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第398条)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第398条) 徇私枉法罪(第399条第1款)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第399条第2款)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第399条3款) 枉法仲裁罪(第399条之一) 私放在押人员罪(第400条第1款)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第400条第2款)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第401条)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第402条)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第403条)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第404条)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第405条第1款)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第405条第2款)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第406条)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第407条) 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第408条之一) 环境监管失职罪(第408条)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第409条)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第410条)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第410条) 放纵走私罪(第411条)   商检徇私舞弊罪(第412条第1款) 商检失职罪(第412条第2款)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第413条第1款)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第413条第2款)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第414条)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第415条)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第415条)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第416条第1款)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第416条第2款)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第417条)非法搜查罪(第245条)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第418条)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第419条)非法拘禁罪(第238条)刑讯逼供罪(第247条) 暴力取证罪(第247条) 虐待被监管人罪(第24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