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业保险业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施行日期:2021/7/5    整理者:窦振东    上传时间:2021/7/14 13:38:15  阅读:1030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保监发[2021]23号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业保险业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直销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理财公司,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养老金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安排部署,做好银行业保险业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牢记责任担当,持续推进扫黑除恶长效常治工作
各级银行保险监管机构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将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作为当前和今后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抓紧抓好,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扫黑除恶的决策部署和长效常治目标任务,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标本兼治,惩防并举,坚决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营造安全稳定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环境,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强化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扎实深入开展工作
根据有关工作要求,银保监会继续保留全国银行业和保险业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领导小组机制。各级银行保险监管机构、各银行保险机构应保留相应工作机制,继续执行《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业和保险业做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关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45号,以下简称45号文)的要求,落实相关工作部署,并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45号文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三、深化行业治理,突出整治重点,严防黑恶势力涉足银行保险领域
(一)加强信贷管理,严控资金流向。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落实贷款管理制度,将扫黑除恶相关要求纳入贷款受理、调查及贷后检查环节,对客户资质、资金流向等进行把控,确保信贷业务合法合规,严防信贷资金流向涉黑涉恶组织和个人以及非法高利贷、“套路贷”等非法金融放贷领域。
(二)审慎开展合作,加强第三方管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规范与第三方的业务合作,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放贷资金,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放贷。要加强合作机构准入退出管理,建立健全合作机构的准入和退出管理机制,明确双方的权责关系。
(三)规范催收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加强催收业务管理,合理设定催收考核指标及奖惩机制,建立并完善催收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严禁委托涉黑涉恶机构和个人催收,发现催收机构采用非法手段催收的,应立即停止合作关系;进一步规范催收行为,严禁使用非法手段催收,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防范欺诈风险,打击诈骗活动。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建立常态化、制度化的防风险反欺诈工作机制,完善重大欺诈风险监测、预警、报告及应急处置工作机制,明确不同层级的应急响应措施,及时发现识别重点业务领域面临的欺诈风险。各保险机构要继续加大保险欺诈线索或证据的摸排和收集,进一步提高数据报送质量,严厉打击有组织的保险诈骗活动,严厉打击职业化第三方及保险公司内部人员非法获取保险客户信息、误导或怂恿保险客户非正常退保、扰乱保险业正常经营秩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行为。各级银行保险监管机构、各银行保险机构要持续加强典型案例警示宣传和风险提示,积极开展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跨境网络赌博违法犯罪的宣传活动,为营造全社会反诈反赌的浓厚氛围作出贡献。
(五)完善公司治理,杜绝黑恶势力渗透。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不断完善组织架构和治理机制,持续提升股东股权管理和公司治理有效性。各级银行保险监管机构要严格市场准入,将涉黑涉恶信息作为银行保险机构设立、股权变更审批以及董事(理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批的重要判断依据。坚决杜绝涉黑涉恶人员和组织参股、控股银行保险机构,坚决杜绝涉黑涉恶人员担任董事(理事)、监事、高管人员,坚决从源头上遏制黑恶势力向银行业保险业渗透。
(六)加强员工管理,抓好源头防控工作。各银行保险机构要持续推进员工行为管控,严格落实《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预防银行业保险业从业人员金融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办发〔2020〕18号),进一步完善从业人员金融违法犯罪预防工作机制,重点对员工是否实施或参与非法集资、违规代客理财、内外勾结发放贷款等行为开展排查,对员工涉嫌“黄赌毒”和黑恶势力情况进行排查,对新招录员工的履历背景进行审查,并要求新招录员工提供不涉黑涉恶承诺,坚决防范和遏制有涉黑涉恶背景的人员进入银行业保险业。要依法合规建立从业人员异常行为排查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从业人员的问责和处罚力度,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防止他人利用经营场所、销售渠道从事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
(七)突出重点风险,持续整治市场乱象。各银行保险机构要把打击防范涉黑涉恶犯罪活动与集中整治金融乱象、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结合起来。要在前四年整治市场乱象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对宏观政策执行、影子银行和交叉金融业务风险、创新业务等重点风险领域开展深入整治,严查风险隐患及违法违规行为。
(八)落实主体责任,牢固树立合规文化。各银行保险机构应遵循“合规为先、风险为本,健康发展”的经营理念,把握好“合规、风险、发展”的关系,建立科学考核和激励机制,持续开展员工职业道德教育、法制和案例警示教育,切实构建“不能违、不敢违、不愿违”的合规文化,实现银行业保险业稳健运行。
(九)继续做好非法放贷整治工作,防范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采取多种措施,严厉打击银行业从业人员参与非法放贷活动,配合相关部门继续做好金融放贷专项整治工作,重点围绕以下四个方面开展排查和整治:违反国家规定,未经银行保险监管机构批准,或者超越银行保险监管机构批准的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秩序的非法放贷行为;违规为非法放贷提供金融服务或便利的行为;违规向客户收取费用、损害客户个人信息合法权利、实施非法催收行为;为具有无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无客户群体限定等特征的非持牌金融机构发放现金贷活动提供融资或金融服务的行为。各级银行保险监管机构要按照职责权限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非法放贷整治工作,并指导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风险排查,一旦发现问题,要督促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立即整改,并建立内部问责机制。
(十)加强监测预警,有效防范非法集资、“套路贷”及“校园贷”。各银行保险机构要进一步落实监测预警工作职责,积极发挥在大额资金监控和异常资金账户监测等方面的专业作用,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加强对高风险企业资金异动的监测预警,持续优化监测模型,不断提升分析、识别、报告能力。遇到可疑情况,要根据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四、加强协同联动,履行社会责任,发挥行业综合治理的合力
(一)各级银行保险监管机构、各银行保险机构要积极协助政法机关开展工作,配合做好“打财断血”,全力支持“黑财清底”工作。要按照涉案账户查控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充分利用先进技术手段,提升工作效率,持续做好涉案账户信息管理。积极配合政法机关“查询、冻结、扣划”,有效切断涉黑涉恶犯罪资金流动渠道,为政法机关依法办案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职提供有力保障。
(二)各级银行保险监管机构、各银行保险机构要继续完善涉黑涉恶线索摸排核查责任制,以及与政法机关、政府相关部门的案件移送和沟通协调机制。各级银行保险监管机构、各银行保险机构要与当地扫黑办加强沟通协作,提高线索报送质量。各级银行保险监管机构、各银行保险机构要提高对扫黑除恶相关工作的敏感性,在现场检查、日常经营等工作中注意涉黑涉恶线索的筛查和甄别,并按要求做好线索移送。各级银行保险监管机构应继续按45号文的要求接收及处理涉黑涉恶的举报线索。
(三)各级银行保险监管机构、各银行保险机构要认真落实属地扫黑办相关工作要求,积极配合定期不定期开展的督导工作,对于督导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开展整改,并按要求反馈。积极配合监委、法院、检察院、公安等部门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相关工作,充分发挥“三书一函”(即监察建议书、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公安提示函)作用,认真组织核查,按时反馈意见,推动以案促治。

五、总结工作经验,定期按规报告,健全信息报送机制
各银保监局、会机关直接监管的银行保险机构应分别于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前(截止日期为国家法定节假日的,延后至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将本单位、本辖区半年(全年)扫黑除恶工作情况、典型案例、涉黑涉恶线索数量及处理情况、配合属地有关单位督导工作情况、“三书一函”办理等情况书面报告全国银行业和保险业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地方法人银行保险机构应分别于每年6月15日、12月15日前(截止日期为国家法定节假日的,延后至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将本单位、本辖区半年(全年)扫黑除恶工作情况、典型案例、涉黑涉恶线索数量及处理情况、配合属地有关单位督导工作情况、“三书一函”办理等情况书面报告属地银行保险监管机构。遇有重大问题,应当按照上述要求分别及时报告。

六、严格考核评价,加大表彰激励,建立监督考核机制
全国银行业和保险业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领导小组将适时对有关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各级银行保险监管机构、各银行保险机构开展相关工作的情况进行不定期考核评价,并对成绩突出的单位通报表扬;对重视不够、措施不力、在各级督导中被发现问题较多或落实“三书一函”较差的单位予以通报。对在开展相关工作中违法违纪的责任人员,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委或公安机关。

七、加强宣传引导,凝聚群众力量,继续做好扫黑除恶宣传工作
各级银行保险监管机构、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3.15”教育宣传周活动、6月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7.8”保险宣传日等多种形式为依托,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反有组织犯罪意识。积极主动做好扫黑除恶宣传及金融知识普及工作,及时揭示非法金融活动新苗头、新动向,切实提高金融消费者和广大人民群众对有组织犯罪、“套路贷”、“校园贷”、非法集资、电信网络诈骗、跨境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辨别能力和防范意识。

                                 中国银保监会
                                 2021年7月5日
(此件发至银保监分局与地方法人银行保险机构)


   本法涉及的罪名: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294条第1款)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第294条第2款)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294条第4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