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一部)关于已减为有期徒刑的原死缓犯和无期徒刑犯减刑问题的批复(2010-12-22废止)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施行日期:1979/12/31    整理者:窦振东    上传时间:2021/7/22 21:44:58  阅读:66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已减为有期徒刑的原死缓犯和无期徒刑犯减刑问题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最近,你们在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死缓犯和无期徒刑犯减刑问题的联合通知》中提出:对过去已减为有期徒刑的原死缓犯和无期徒刑犯,由于当时减刑幅度较小,与《联合通知》规定的幅度相比,悬殊很大。为了体现党的劳改政策的前后一致性,对这部分犯人是否也应该按照《联合通知》的规定精神予以减刑的问题。经我们研究,原则上同意你们的意见,即对过去已减为有期徒刑的原死缓犯和无期徒刑犯,现在继续表现好的,可以按照《联合通知》的规定精神再次予以减刑。鉴于这部分罪犯已经减为有期徒刑,在法律程序上,应该按照有期徒刑犯减刑的处理程序,并放在冬训或年终评审的后期予以处理。

此复


   本法涉及的罪名:第六节 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