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无期徒刑犯减刑后原审法院发现原判决确有错误予以改判原减刑裁定应否撤销问题的批复(2019年7月20日废止,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代替。)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施行日期:1989/1/3    整理者:窦振东    上传时间:2021/7/22 22:32:20  阅读:584

                          法(研)复(1989)2号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8)赣法研二字第3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由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减刑后,原审人民法院发现原判决确有错误,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判为有期徒刑的,应当将改判的判决书送达罪犯所在的劳改部门和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按照改判的刑期执行,并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减刑裁定。如果罪犯在原判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还需要依法减刑的,应当重新办理对改判后有期徒刑减刑的法律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


   本法涉及的罪名:第六节 减刑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