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山东高法)关于确定诈骗罪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
|
发布部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 施行日期:2012/7/26 整理者:窦振东 上传时间:2016/2/21 16:10:34 阅读:2191 |
|
|
关于确定诈骗罪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济南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省公安厅各直属公安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这个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的规定,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现就我省办理诈骗罪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确定如下: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六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八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五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本通知子下发之日起执行。 省法院 省检察院 省公安厅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