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发布部门:  施行日期:1999/6/25    整理者:     上传时间:2009/3/14 18:06:52  阅读:53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1999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69次会议通过)  法释〖1999〗14号
 
  为依法惩治单位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条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第三条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法涉及的罪名:第四节 单位犯罪单位受贿罪(第387条)对单位行贿罪(第391条)单位行贿罪(第393条)私分国有资产罪(第396条第1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