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一部)关于判处死刑、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交付执行问题的通知(2013年1月18日废止)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  施行日期:1980/2/23    整理者:窦振东    上传时间:2022/4/10 15:51:51  阅读:641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
              关于判处死刑、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交付执行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判处死刑、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交付执行问题的通知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局):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现对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交付执行的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对于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罪犯,人民法院有条件执行的,应交付司法警察执行;没有条件执行的,可交付公安机关的武装警察执行。执行死刑时的警戒事宜,由公安机关负责办理。

二、对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看守所,由看守所及时将罪犯送往公安机关劳改部门指定的劳动改造场所执行。

三、对于判处的拘役的罪犯,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按照公安部公发〔1979〕185号《关于管制、拘役、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监视居住的具体执行办法的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