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开审判正在服刑的罪犯又犯罪的案件可否组织劳改犯参加旁听问题的批复(2013年1月18日废止)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施行日期:1980/6/16    整理者:窦振东    上传时间:2022/4/10 15:56:45  阅读:64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开审判正在服刑的罪犯又犯罪的案件可否组织劳改犯参加旁听问题的批复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80)研字第20号
【发布日期】1980-06-16
【生效日期】1980-06-16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公开审判正在服刑的罪犯又犯罪的案件可否组织劳改犯参加旁听问题的批复
            (1980年6月16日(80)研字第20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法研(80)95号请示已收阅。关于公开审判正在服刑的罪犯又犯罪的案件可否组织劳改犯参加旁听的问题,我们认为,根据人民法院法庭试行规则第五条规定的精神,公开审判这类案件,不应组织劳改犯参加旁听。但可以召开一定范围的公开宣判会,组织劳改犯参加,或者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印发罪行材料,对他们进行遵守法律、法令和监规的教育。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