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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2013年1月18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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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施行日期:1980/7/16 整理者:窦振东 上传时间:2022/4/10 16:03:31 阅读:5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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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80-07-16
实施日期 1980-07-16
发布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法研〔1980〕94号请示已收阅。关于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办理,但应限于附带赔偿物质损失的民事诉讼,不宜扩大附带其他民事诉讼。 此复。
附: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 (1960年6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 璧山县人民法院以法刑(80)字第8号《刑事代(带)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许绍光管制一年,同时判决准予原告陈冬秀与许绍光离婚。判后被告不服,上诉到江津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江津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在同一判决书中同时作出刑事判决和民事判决,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请示我院。 我们研究认为,陈冬秀要求与许绍光离婚的原因就是由于许对她虐待,无法共同生活,这本身就是一个案件,璧山县人民法院在同一判决书中既作出刑事判决,又作出民事判决,是可行的。当否?请速批示,以便争取在法定审判时限内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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