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类推程序问题的电话答复(2013年1月18日废止)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施行日期:1982/9/11    整理者:窦振东    上传时间:2022/4/10 16:11:34  阅读:568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82-09-11
【生效日期】1982-09-11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关于类推程序问题的电话答复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80)法研字第2号《关于适用法律类推的案件报送核准问题的通知》,参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三)项和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类推定罪判刑的,可以用裁定的方法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附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关于类推程序问题的电话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基层人民法院判处的类推案件,报中级人民法院同意,上报高级人民法院审核,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类推,认为应该引用刑法条文判刑。在退回基层人民法院时,怎样办理法律手续?请予答复。

1982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