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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类推程序问题的电话答复(2013年1月18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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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施行日期:1982/9/11 整理者:窦振东 上传时间:2022/4/10 16:11:34 阅读:5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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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82-09-11 【生效日期】1982-09-11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关于类推程序问题的电话答复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80)法研字第2号《关于适用法律类推的案件报送核准问题的通知》,参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三)项和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类推定罪判刑的,可以用裁定的方法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附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关于类推程序问题的电话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基层人民法院判处的类推案件,报中级人民法院同意,上报高级人民法院审核,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类推,认为应该引用刑法条文判刑。在退回基层人民法院时,怎样办理法律手续?请予答复。
1982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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