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盗窃不能随即兑现的金融债券、 奖债券的计算问题的电话答复(2013年1月18日废止)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  施行日期:1989/1/24    整理者:窦振东    上传时间:2022/4/12 14:24:36  阅读:477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盗窃不能随即兑现的金融债券、 奖债券的计算问题的电话答复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吉高法研字(1989)1号请示已收悉。答复如下:
同意你们在请示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即盗窃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有奖债券,虽然不能随即兑现,但这类债券不记名、不挂失,其性质与国库券、股票相类似,一般应按票面数额计算。对于未兑现的,处理时一般可做为从轻考虑的一个情节。


   本法涉及的罪名:盗窃罪(第26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