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关于严厉打击“政治骗子”的通告    
发布部门:中共辽宁省纪委机关 省监察委员会 省公安厅 省高级人民法院 省人民检察院 省司法厅  
施行日期:2023/6/2    
整理者:窦振东   上传时间:2023/6/8 15:02:01   阅读:622

             辽宁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执法机关
             关于严厉打击“政治骗子”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关于严厉打击“政治骗子”重要部署,坚决铲除“政治骗子”生存土壤,持续净化辽宁政治生态、社会生态,经省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工作会议研究,现就严厉打击“政治骗子”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政治骗子”的面孔

本通告中的“政治骗子”,是指通过冒充或虚构领导干部及其亲属、朋友、身边工作人员,有特殊背景的专家教授、学者智囊、“大师”等方式设计身份伪装,或通过伪造领导干部图文影音资料、虚构与领导干部交往经历、传播政治谣言、制造内部消息、假意“牵线搭桥”等方式设计行为包装,以“提拔重用”“摆案抹案”等政治利益为诱惑骗取他人信任,谋求攫取经济利益、社会地位等不正当利益的人员。

二、严厉打击“政治骗子”

全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执法机关将以零容忍态度依规依纪依法严厉打击处理“政治骗子”,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政治骗子”要认清形势,立即停止一切行骗行为,涉嫌诈骗等犯罪的务必尽早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凡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行骗行为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凡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三、依规依纪依法处置涉及“政治骗子”案件的党员、干部

党员、干部必须从思想上彻底清除“不信组织信关系,不走正门走偏门”的污染和毒害,凡受到“政治骗子”欺骗的,务必尽早主动向组织说明情况,勿要走上违纪违法犯罪的不归路。对配合审查调查工作,主动检举问题、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以及有其他立功表现的,可以依规依纪依法予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分、处罚。

四、支持鼓励群众、组织广泛监督

支持鼓励广大干部群众及相关组织积极检举揭发“政治骗子”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保护举报主体的有关信息及安全。对所提供的违法犯罪线索在查处“政治骗子”相关重大案件中起到重要作用的,办案单位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证人的,将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处理、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报警电话:

12388(纪检监察机关)

110(公安机关)

12368(人民法院)

12309(人民检察院)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辽宁省纪委机关

辽宁省监察委员会

辽宁省公安厅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司法厅

2023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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